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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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总则 .......................................................................................... 1 设计变更分类 .......................................................................... 2 设计变更程序 .......................................................................... 3 申请设计变更的依据 .............................................................. 6 设计变更的执行 ...................................................................... 7 设计变更的其他规定 .............................................................. 7 相关事项说明 .......................................................................... 8 附则 .......................................................................................... 9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填写说明…11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申请……………13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程序………17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现场工程变更洽商单……20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21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指令……………22

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广州地铁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事业总部范围内产生的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总公司内其它总部、中心、公司、院所产生的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新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在新线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引起,导致已审定有效施工图(即设计单位、总体单位、咨询单位及业主四方同时盖章通过的施工图纸)内容变化。

以有效施工图作为变更的分界,施工图纸会审(有效施工图纸)时的内容变化以及之后所发生的审定有效施工图纸的内容变化均为设计变更。作为特例,业主主持的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可作为变更的依据,可直接办理变更单,但I、II、Ⅲ类仍需业主发变更指令。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以“方案变更审查”的形式进行: (一)变更已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增减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后,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图纸若还需进行方案变化,该变化也为方案变更。

(二)变更已经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审定的中标设计方案。 方案变更审查意见将作为开展下一步设计的依据,具体审查程序将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加以说明。

第五条 自新线建设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至工程竣工期间,对设计文件的变更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 设计变更共分为Ⅰ、Ⅱ、Ⅲ、Ⅳ类。

变更金额按照预算额为计算依据,预算额度归为哪一类变更,则按哪一类变更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

(一)变更经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等重大技术方案。

(二)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三)引起设备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变更:

(一)虽未改变经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方案,但变更的内容涉及工程局部设计方案和一般原则,且技术比较复杂。

(二)变更经设计联络后供货合同确定的主要设备类型(指影响系统功能的部分)及重要系统功能。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

(一)改变局部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工图的工程量变化较少,但影响不同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

(二)为完善工程接口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5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变更:

(一)不改变设计原则,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技术方案简单,施工图的工程量变化小,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的变化。

(二)在机电安装工程中,变更设备安装位置、基础预埋件、电缆桥架、槽管及径路等。

(三)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

(四)设备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品牌、设备软件版本改变及引起的相应硬件设备的变更。

第十一条 在同一专业的同一项变更申请中,投资额有增加和减少时,可以相互抵消;不同类的变更申请金额的增加和减少不能相互抵消。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确定提议单位

提议单位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由其建设事业总部代表执行);非业主单位是指设计单位、设计总体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设备供货商。

第十三条 填报变更申请

设计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