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交易行为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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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预警机制和信用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库存、物流、交易、合同履约等,按“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查供应商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开展不定期检查,制定检查标准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理,在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1个月:

(一) 未按规定采购品目类别上架商品; (二) 商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三) 商品物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

(四) 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资格3个月:

(一) 销售非自营商品;

(二) 商品价格高于自有电子商品平台价格; (三) 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四)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6个月:

(一) 因产品质量或不按合同履约被采购人书面头数、并查证属实;

(二) 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三) 实际库存数量与上架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不一致。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资格; (二) 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 (三)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五)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六) 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暂停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七) 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3年内不得参与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网上商城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资格。如需检查的,在通过检查并符合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网上商城资格。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