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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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入住办公,多家共用的办公楼,视为原购建单位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转让。购建双方要依据有关协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每年度财务决算前,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及时将盘盈、盘亏、损毁资产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局审核。

第十四条 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超定额的资产,由市国资局进行调剂,并报市政府备案。拒绝调剂的,市财政局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资产配置,是指市级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资产更新、配备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

2.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国资局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资产配置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单位国

有资产购置预算及资金的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资产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予以处置、更新或购置: (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一般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四)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资产配置依据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租赁、购置、更新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租赁、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说明租赁、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酒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租赁、购置资产预算进行审核,报市国资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购置预算,由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