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71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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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反映现状的基本图纸。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配备二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

(十三)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还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颁发证机关及工作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越我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下列企业申领(包括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

1、地下矿山;

2、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

3、省属非煤矿山企业总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4、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 5、地质勘探企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6、除国家局发证对象以外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包括申请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工作。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包括: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与下一级内设机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的说明;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和操作规程目录;

(六)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暂时不要求缴纳的证明材料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 (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及整改合格的确认意见;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以及根据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的文件;

(十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三年地质勘查施工项目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从事爆破作业的,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提交矿山采掘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三年矿山采掘施工项目合同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