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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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

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 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3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 1 / 3

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

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二)附加编制。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从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有利于引导学校结构和布局调整出发,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量核定附加编制:

1.对于一时撤并不了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且学生不足23名的部分农村教学点,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每个教学点增核0.6名教师编制。全区增核的数量,原则上掌握在全区教学点总数的30%左右。 2 / 3

2.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3名教师编制。

3.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4.开设外语课程的小学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5.实行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根据寄宿学生人数,每校核给1-3名后勤管理人员编制。食堂炊事人员不另核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应尽量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聘用炊事人员所需经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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