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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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种情况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委派公司董事长;委派公司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选举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副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