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9)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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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七)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八)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九)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调试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四)配合基建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按安全责任清单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工程各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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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五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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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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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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