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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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6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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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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