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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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杭政函[2014]8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4〕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动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 / 4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3.正确引导,依法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到“十二五”末,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科学合理制订规划,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市及区、县(市)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留出空间,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举办民营医疗机构不受区域、距离等限制。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不超过25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以及床位不超过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社会资本新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执业验收、床位核 2 / 4

定、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等按审批权限办理。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建设标准的综合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大型住宅区、中心镇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三)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今后我市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同一项目同一区块出现多个投资主体同时申请时,应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增加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合理确定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七)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名院名企在我市设立合 3 / 4

资或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出资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香港和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 三、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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