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25ca82e3169a4517723a30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1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

定:

(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 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六条 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

2

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 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 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 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

3

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臵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