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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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创业体系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创业型城镇建设,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助推全民创业。省财政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居民一并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给予扶持。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居民就业的,参照现行《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贷款申请及贴息等相关优惠政策。

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实训、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

增强创业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实施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提高项目的成果转化能力;增强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制定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功能标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创业服务制度,着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

二、加强技能培训

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核心,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行业企业实训基地为补充的职业培训、实训体系。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根据我省各类产业发展方向、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及时发布紧缺职业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目录,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

健全培训绩效机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深化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三、加强就业监测

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等机制,切实加强劳动力供给、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进一步提高就业失业调控水平。

健全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和农民工进城工作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跨区域流动以及企业用工等方面情况,为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变化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依托省、州(市)、县(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求职动态,增强对市场的调节能力。

四、强化就业服务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镇、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基层平台的就业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坚持“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整体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星级评估,不断完善软硬件建设,全面提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全省,直达乡村(社区)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均等、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二节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以保障性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的全方位、多渠道、宽范围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任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多渠道改善转户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条件,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以及依托市场租赁、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困难。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加大面向产业聚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并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从2014年开始,每年将1/3的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按申请人收入实行分级定租,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租金的70%,并放宽、简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

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节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对于转户居民子女上学,其收费、管理要和在同一个城镇上学的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实现“同城同教”。

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各级城镇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实施以输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保障转户进城居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免费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转户进城居民随迁子女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渠道。逐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推动各地落实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第四节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不断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统筹,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提高参保率,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转户进城居民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机制,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转户进城居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实现转户居民和同一地区城镇居民逐步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实现“同地同保”。

第五节 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章 建立健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创新机制、勇于探索,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分担公共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成本共担、协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第一节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城乡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并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第二节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在城镇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支持,给予一定用地指标调控权限,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供地。

第三节 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分担主体和支出责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转户进城居民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镇社会的能力。

第四节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

省政府负责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总体部署和制定配套政策,州、市、县、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城市和建制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