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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