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九江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2c6f7330b4c2e3f572763db

第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审批流程图

申请设置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 市停管中心审核材料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人行道停车泊位市停管中↓ ↓

车行道停车泊位市停管中心汇同市交警支队现场勘查 心汇同市执法局现场勘查 提出勘 → ↓ ↓ 不同意设置停车 泊位通知申请人 提出勘→ 查意见 不同意设置停车 泊位通知申请人 查意见 ↓ ↓

拟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拟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 ↓ 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后,各区停管分中心负责按照市停管中心制定的施划标准施划停车泊位,各区停管分中心负责对专用泊位施划质量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标志、标线。

停车泊位因调整需要撤除的,各区停管分中心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免费类停车泊位单位,施划泊位和设置标志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收费停车路段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并公开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制订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

5

的建设、养护、维修,采取市场运作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市停管中心应当根据道路变化及停车泊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设置。

不同意继续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占道位置或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市停管中心申报并办理有关变理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停管分中心、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二)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按规定标准收取占道停车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三)按规定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保持停车泊位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四)维持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

(一)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五)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各区停管分中心应告知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车行道上违章停车,由市交警支队进行处罚,人行道上违章停车由市执法局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停管中心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的决定,并视情况退还临时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部分城市道路停车费。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

第十八条 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应提前3日报市停管中心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交通畅通。

7

第十九条 各区停管分中心每月应上报财务报表,上缴临时停车泊位费,接受市停管中心的监督检查。领取统一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不得私自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十条 市停管中心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区停管分中心工作汇报和意见,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政管理部门、各停管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规划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