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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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 制度页数:共 页 编 制: 刘 静 审 核: 张晓军 核 准: 徐 涛 发布日期:2011年 月 日 生效日期:2011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企管人资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指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公司企管人资处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2、负责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文本

由公司起草并统一印制,在员工完全了解和同意劳动合同全部条款后,由公司企管人资处负责组织签订,员工必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按于姓名之上),须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有效。

第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及形式

1、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期限(见下表)

员工类别 高管 一级、二级主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年) 5年 4年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年) 4年 4年 4年 3年 专业序列人员 引进大学生 基层人员 大专3年,本科及以上4年 3年 注: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的,劳动合同签订及续签年限改为1年。

第八条 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

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和员工都可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发展状况或工作需要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由企管人资处根据用工需求及所在单位考评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如续签,公司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二)通知员工,员工接到通知后3日内应给予答复,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告知的视为不愿续签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本人不予续签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程序

1、企业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下达《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三),明确实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下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享有自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向企管人资处递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在履行公司规定的批复手续后予以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自动离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赔偿下列损失:

1、公司为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参照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执行;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3、公司招用时所支付的费用;

4、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劳动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应赔偿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在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员工首先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员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单位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和政府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法律和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需贯彻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一: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流程

附件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人员通知书》 附件三:《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