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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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代建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 公司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一)总经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分管质量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对总经理、分管质量副总经理负责。

(三)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各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各自分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质量管理职责对总经理、分管质量副总经理负责。

(五)质量安全部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切实抓好对工程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和安装商等与工程相关各方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质量方面负有管

理、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二)前期策划部负责工程规划、工程预可及工可、地质勘探等工程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

(三)总工办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技术方面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责任;主持制订技术、质量要求,组建公司内部质量自检体系,确保措施付诸实施,切实抓好工程相关技术方案的优选、地下管线及既有相关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调查,抓好勘察设计、工程技术攻关等各种关键技术质量的保证措施 。

(四)合约法规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确保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相关的供方满足有关资质和业绩要求。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计划财务部应合理调配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以满足建设工程需求为准则,保证工程建设周期和工程建设质量。

(六)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培训;建立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七)质量安全部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对工程项目质量方面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监督和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研究质量工作,掌握施工质量动态,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和开展经验交流及其它各种质量活动。

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熟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熟悉本行业的最新规范、标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对工程有质量一票否决权。

(二)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质量规范与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三)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建档工作,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第三章 质量过程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要进行工程沿线相关重要管线和建筑物的初探;项目的规划、预可、工可设计阶段应经过多方案比较,各项专题方案要进行研究,且应得到各方审核和相关专家认证,为后续阶段的设计提供最优和可行的方案和依据;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要探明沿线地质、相关管线及建筑物的状况,以确保初步设计质量。

(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工办组织建设事业总部、土地资合开发事业总部等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进行图纸初步会审,且应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未通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三)项目工程在招标前,合约法规部应会同其他相关方广泛调查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对相关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

(四)工程开工前准备阶段,前期策划部、总工办、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严格执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和质量安全部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前,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应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现场取样。预验不合格的材料或构件不准进场,不准用于工程。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