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正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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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汝阳县刘店乡刘某因怀疑本村路中正将其妻子骗走 便多次到路中正的哥哥路宽、路须家要人 路家人非常恼怒

当刘某又一次到路家要人时

路宽、路须及路宽妻梁红、路中会用木棍、斧子等将刘某胳膊、腿打伤后逃跑 刘某爬出路家大门后

路中正妻朱某刚好路过此地 就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

朝刘某身上乱打数十下后离开 这时

路占强(路宽儿子)在家里昕说了此事 拿一把尖刀、一根铁棍赶来 在见刘某到混身是伤的情况下 用铁棍朝刘某身上打后

又用尖刀将刘的手腕割伤后逃走 刘某的伤经鉴定为重伤 六级伤残 该案经查证

路宽等人同路占强及朱某事先没有预谋 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同时发生

后参加的人对先前的人的伤害行为是明知的 但先前的人对后参加的人的伤害行为却不明知 刘某的伤却是几个人共同造成的 按照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本案 显然无法解决

笔者以为

刑法理论不是孤立的 脱离实际的

是应当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

刑法理论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不断发展创新

对类似上述案例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 述上案例即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片面共同犯罪

所谓片面共同犯罪

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

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 而他人并不知情

那么单方面与他人有共同参与犯罪的故意 能否成为共同犯罪呢?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 对片面共同犯罪是否存在 有着较大的争议存在

即有持肯定意见的存在 也有持否定意见的存在

如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高铭暄教授就持否定意见 持否定意见学者的主要理由是: (一)、成立共同犯罪要求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是两人以上 而在片面犯罪的场合

片面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一人 这样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

(二)、成立共同犯罪

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犯罪的共同故意

犯罪的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联系 这种联系是双向的主观意思的联络 而在片面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一方行为人知道自己参与另一方行为人作案 而另一方行为人对此并不明知

(三)、如果承认片面共同犯罪

对片面共同犯罪人的主从犯认定将会出现混乱

笔者认为

片面共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 而且由于片面共犯的行为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

片面共犯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 他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他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 故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且将自己的危害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 共同作用于某种犯罪对象 导致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即行为的致果性是共同的 虽然就共同犯罪而言

其他犯罪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进行了犯罪 但是依据片面共犯人的行为来讲

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属于共同犯罪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片面共犯摒弃于共同犯罪的大门之外 第三

从司法实践来看

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 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

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 这样就为片面共犯的处理造就了一个难题 如上述案例中对朱饶、路占强的处理问题 朱某、路占强对先前的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

其二人的殴打行为与先前的人的殴打行为共同造成了刘某重伤、六级伤残的后果 在本案中

很难对其二人和先前的几人的行为进行后果的区分 倘若在司法实践中

采用了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来做指导的话

那么也就割裂了朱饶、路占强同先前几个人的行为上及犯意上的相互共性 在处理上也就找不到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所以

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 恰当地处理本案 在本案例中

朱某、路占强在得知其他人对刘某进行了殴打之后 快速持棍棒等工具赶至现场

明知刘某已被先前的人打的满身是伤的情况下 仍对其进行殴打

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客观上

朱某、路占强的殴打行为行为

是造成刘某受伤结果加剧的直接主要原因

而先前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等人的行为同刘某受伤后果也有一定因素 后者和前者的行为是相互协同的 共同作用于刘某的

造成了致刘某重伤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朱饶、路占强的行为属片面共犯

应对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按片面共犯的理论

由于朱饶、路占强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故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与朱某、路占强不属共同犯罪 不过朱某、路占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 就必须肯定片面共犯学说 唯有如此

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臻于完善 更具可操作性

作为共同犯罪特殊形态的片面共犯 其特点笔者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即: 第一点

主观联络的单向性 就犯意的联络方式来看

片面共犯的犯罪意图联络是单方向的 即一部分人在知晓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也暗中参与、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

而另一部分人仍按自己方式完成犯罪行为 而对别人的参与浑然不知

这种行为人之间仅具有单方面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 并非没有主观犯意的联络 而只是主观联络方式的特殊性

第二点

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 具体来说

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

片面共犯是单方面地参与并实施的犯罪 其目的是积极地促成犯罪行为得逞

第三点

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

片面共犯是协同利用其他实行犯进行犯罪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第四点

从共同犯罪人的类型来看 具有多样性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片面共犯人包括以上四种类型共犯人的特征

通过对上述对片面共犯问题的简要论述

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了解共同犯罪形态的完整结构 从而理解他内部诸要素的结合方式

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侵害客体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