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安全存量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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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结算中心在协议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以及单位在结算中心以外开立账户,开立这种账户应经集团财务部批准。

结算中心可以运用总户沉淀资金进行内部融资,只允许办理内部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运用总户沉淀资金。结算中心不准集资,不准投资,不准贷款,不准办理内部票据贴现,不准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不准开办储蓄和现金收付业务,不准接受外部单位开户和吸收存款,不准实行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制度。

结算中心内部融资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以短期周转为主,有偿使用,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的单位,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结算中心、结算分中心所运用沉淀资金所取得的净收益全部上缴。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内部单位集中资金,并按有关考核办法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结算中心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则。以保证真实记录、完整反映、全面监督货币资金动态,按规定向集团财务报告信息。

为了满足结算需要及信息的传递,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开发相关的信息系统,建立维护和安全保障体系,实施系统管理员和系统安全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对更新升级的版本组织运用。

结算中心必须配备专职的系统管理员和系统安全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结算中心要建立系统安全和预警体系,加强对系统安全的监管。系统操作由结算中心严格授权,系统设备实行安全准入,系统管理(安全)员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网络安全管理,不得利用系统进行非法活动,业务人员按照授权进行业务处理。

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稽核监督制度,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管理规章,对资金收付动态监控,对业务事项逐级后督,建立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配备专职稽核人员,落实监督责任。稽核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财经、金融法规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揭露违规问题。

稽核监督必须覆盖所有业务范围,包括: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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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等。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各项单据、有价证券、现金、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合同档案、文件资料等全面稽核检查。

(2)其次,对企业来说,资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资金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监管制度:

资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的内容有:

各单位领导的分工,要实行审计与财会相分离,分别对主要领导负责。 完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制定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监督措施。财会、资金、收入、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部门任职期限要限定时间,实行跨部门交流。工作人员要实行轮岗。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账户管理的要求,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的所有账户归口到财会部门统一管理,集中到资金结算部门备案并实施监督。

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资金收支、借贷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凡属于临时追加的资金,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凡是未经单位按审批权限批准的支出,财会和资金结算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单位领导、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各单位重大资金活动事项,须经集体讨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形成决策意见。大额资金支付实施支付联签制度。

各单位按照 《内部开户单位结算办法》 的要求,正确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及结算方式,接受资金结算部门的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资金结算部门对各单位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各单位的大额资金动态进行报告。

凡是涉及资金收付的文书如合同、协议等,须经单位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审核签认。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借款及担保的有关规定。 应制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单位财会部门、上一级财会部门、资金结算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生规定未列举的违规事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纪条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控制资金风险还应制定结算中心结算管理办法,结算管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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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岗位设臵,各岗位人员职责,任职条件及资格等。 (1)设臵内控与监管,主要有:

结算业务办理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密切合作、相互牵制。重要空白凭证与印章要分开管理。每一结算事项须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处理,一人不能办理结算业务的全过程。

上级结算部门对下级结算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结算业务接受上级财会部门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稽核等部门的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定期组织结算业务培训,结算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

应视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以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

办理结算业务,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的资金结算子系统,按照结算子系统规程操作,严格授权管理。操作人员须保管好口令和密码。无业务需求,非结算人员不得进入系统进行恢复备份数据、修改数据等操作。

制定必要的《结算中心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中心结算业务会计科目的设臵和使用。

结算业务用章、会计凭证、账簿的规格、设臵及保管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规定。非中心结算业务不准违规套盖中心结算业务用章。

资金结算所要按照有关授权和统一要求刻制结算业务用章、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及账簿等业务单证。

结算人员工作交接比照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办理,交接过程中须有结算负责人监交,结算的关键和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至少三年轮换一次。

中心不得为内部单位开立未经审批的账户。对已开设的账户,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通过对账、年检、备案等方式监管账户信息,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及账户审批部门。账户资料要妥善保管。

严格执行集团内部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内部账户和总户资金使用及大额资金支付等按相关规定实施支付监督管理和报告。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款项,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发现异常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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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结算规范

结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日常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简称总户),以及为内部单位在中心开立的内部账户,其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及其有关账户管理工作,按照集团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结算中心按照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确定总户资金的头寸,保证资金支付。总户印鉴、印鉴与票据及结算凭证必须分人保管,非中心总户业务一律不准套用、套盖中心总户票据及结算凭证、印鉴。

中心应实施结算工作日志制度,除结算系统记录的日常事项外,要在登记簿中记载其他重要及特殊业务事项。

内部账户间、内部账户与中心总户间业务往来,应通过内部转账或内部联网方式办理,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内部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结算业务通过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使用银行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应建立必要的审核程序,严格审核结算凭证票面要素。严格内部单位结算业务的总户资金支付规程,规范与合作银行间的业务信息交换手续,明确双方责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要按时与合作银行和内部单位核对账目,核对不符的一方要给予书面确认。

明确内部资金使用费用及结算手续费等标准。

结算业务数据除电子介质存储外,必须同时以纸介质存储。结算数据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结算中心必要时可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但应制定严格内部控制制度,与协作银行签订网上银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操作。

为了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应制定奖惩办法。 4、结算中心会计核算办法 (结算部分)

为统一结算中心会计核算,应制定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1)会计科目设臵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银行存款,本科目下设 结算总户存款。借方反映中心在银行存款增加,贷方反映中心在银行存款减少,余额反映中心结算存款额。该科目可以进一步下设工行结算总户存款、建行结算总户存款、中行结算总户存款等科目核算,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臵四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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