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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浅析新形势下税收与会计的双向协调

其次,从行政效率方面来讲,在欧洲大陆国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和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所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基本不存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加项调整,不需要进行纳税减免项目计算,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为税务机关进行征税提供了便利,同时使得税务审查的复杂程度降低,符合税务行政效率原则。

最后,从纳税公平性方面来讲,公平税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国家通过税收做为社会财富调节手段的重要基础,因此纳税公平性是不同的税会关系模式之间最重要的差异。在统一模式下,应纳税额与企业利润紧密相连,企业盈利增加会伴随着应税所得的提高,而企业采用避税手段的同时也必然使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降低,减少股东分红。因此在统一模式下,纳税能力与应纳税额是相对应的,拥有较高纳税能力的法人必然交纳较高的税额,符合纳税公平性原则。

(二)分离模式下双向协调的的利弊

从美国经济体系的角度来讲,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角色是市场经济的守夜者,并不直接干预经济。市场决定供求状况,企业成为了主要的投资力量群体,证券市场极为发达。企业的组织形式往往以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目标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从美国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条文本身起不到真正意义的作用,因为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税法当然也不例外。所以,税法对会计制度的影响力先对较弱。从美国民族文化的角度来讲,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多人种的移民国,不同文化的交融使社会公众冲破了传统习俗的羁绊,但也很难形成表现民族合力、反映民族特征的群体价值观。因为群体价值观的弱化,国家和群众则把注意力转移到了对个人价值的重视。注重个人价值反映在会计目标上,认为保护私人投资者利益就是维护全社会利益。从美国政权组织形势的角度来讲,由于美国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分散,政府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较弱,所以国家对会计监督体系十分重视;会计行业也就得到长足发展的空间和环境。

综上所述,让我们了解到了美国的财务会计遵循的是公认会计原则,不受税法约束,而以投资者导向的会计模式更强调会计要保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即为了满足向投资者服务的需求,也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必不可免的税收与会计产生了分离。税务会计应运而生。这也让美国成为了税会关系分离模式的代表。

分离模式也有其利弊。首先,在分离模式的税会关系中,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是两个分别发展的独立体系,二者并没有依从关系。更重要的是,在盎格鲁-萨克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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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核算目标不同,所以会计信息不受税法影响,能够更好地独立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使得资本市场消息更加清晰化、透明化,使广大投资者更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反过来也促进了英美等国家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

其次,从行政效率方面来讲,在采用分离式税会关系模式的国家中,由于会计核算时不考虑税务因素,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大量的暂时性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必须对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利润进行复杂的纳税减免、扣除计算等操作。同时税务核算是面向政府税务部门的,必须严格遵从可靠性原则。这使得申报过程非常繁琐,甚至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专门地计算,美国和英国的很多企业甚至因此必须聘请专门的纳税代理服务人员才能完成整个纳税申报过程。

最后,从纳税公平性方面来讲,在分离模式下,企业会计利润的增加也意味着其纳税能力的提高,但应税所得的核算结果是通过对会计利润进行复杂的加项处理而得来的,应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没有明显的直接联系,会计利润的增加不能直接反映在应税所得的计算上。很多时候,通过加项处理后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增长是不成比例的,甚至会有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情况出现。所以在分离模式下,纳税能力和应纳税额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对称,容易引起纳税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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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把握好税收与会计双向协调的平衡点

(一)财会系统信息化对税收与会计双向协调带来的冲击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广泛的运用。财税信息系统得以在我国大力开展,虽然无法与发达国家完善和成熟的财税信息系统相提并论,但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税会走向高度分离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系,很难再回到统一模式的税会关系,即使是趋于统一的“融合”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但也不能回避再向统一模式改革周期长、成本大的问题。而税会信息化为此带来可行性的方法,很好的规避了改革周期长、成本大的问题,而且信息系统的便捷性给改革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也大大节省了社会资源。正是信息系统的这些特性,赢得广大会计事务使用者的认可和接受。

对会计信息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得以解决复杂和繁琐的数据和信息处理问题。对会计信息的高效利用成为了可能。就像我们现在可以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方便地将企业包括营业所得和生产成本等在内的各项基本数据加以录入、分析和管理,也可以对某项独立的数据进行方便快捷的调用和修正。这样一来,企业的会计信息就能更方便的为税务会计核算服务。反过来,税务会计核算过程的信息和结果也能够更及时和有效地反馈给企业财会部门。如此一来,有效的促进了二者的融合与合作。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下,寻找新的平衡点

我们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协调性上,寻找新的平衡点。如今的会计信息主要考虑的是个人或法人的利益,属于微观经济层面。而税务核算主要是为国家、政府税收收入服务的,强调的是准确性,属于宏观经济层面。两者服务对象的不同,对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同。但方式上并没有本质的转变。相反,会计信息正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税收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直接面对股东、投资者、债权人,但同时间接对国家和政府负责,所以微观的会计核算会影响到宏观的税务核算。税务核算则是从国家、社会为基础的宏观经济层面出发的,主要是为国家税收收入和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税务核算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反过来又对会计信息进行指导。所以说税务核算是从宏观经济层面出发,又引导、指导和监督着微观经济领域。也就是说,二者是紧密联系的,但侧重点不同,各自采取了不同核算方法,适应自己的侧重领域。这也是两者间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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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今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了与国际接轨,税会关系正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和转型的压力。借鉴以往的经验,我们充分了解到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的重大区别和必然联系。以及在不同国情下两者的适用情况。就现在我国采取的更趋向于分离的税会关系来说,其局限性我们有目共睹。所以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并适当借鉴国际成熟的税会体系。逐步寻求我国税会关系模式新的平衡点,力求建立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复合式税会关系模式。而“融合”模式,作为一种多轨的模式,既能够摆脱以往单一模式的局限性,又能具有动态灵活性,能够在不同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税会关系,灵活运用不同的核算方法。符合了我国国情的需求。成为了我国以后税会关系发展的主要模式。

那么,要如何来建立融合模式呢?

首先,我国历来会计制度的制定由政府部门负责,税务法规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这种格局在未来相信也不会改变。这就让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融合协作在法律体系上成为了可能。政府成为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制定的唯一者,方便了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发生分歧时的交流和协作。以既保持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独立性又要加强其融合协作为出发点,我们不妨尝试由税务总局和财务部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制定税务和会计准则。

其次,虽然在高度的分离模式下,会计核算目标是不同于税务目标的,但是会计核算信息也必须为税务核算提供信息来源。所以,两者不管再怎么高度分离都有其必然的联系,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时就有必要充分考虑二者的协调。在我国来,会计制度的制定是早于税收法规制定的。 所以每当会计制度改革都要背负两个使命,一是要保持其相关性和有用性,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二是要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要更加方便税务监管。而税务改革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就要求税收法规在改革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和分析既定的会计制度,尽量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节约成本。力求两者改革进程协调。

最后,我们不得不考虑我国为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量身定做的的税会分离制度,很明显这种税会关系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实现会计核算目标。当其在进行税务核算时,我们可以尝试如此协调,我们可以将在税收制度下难以实现的项目或科目,而在会计制度上又较为合理的,在尽量维护税收制度的合理公平原则下,适当的运用会计核算方法。比如对融资租赁的分类、接受赠与或对外捐款的核算、资产增持或减持等问题的处理上,从而减低纳税遵从成本。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必须从人才素质的培育下手,提高会计从业者的整体水平和道德。力求做到当缺乏税法约束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会计信息正确性。从人的身上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无形的融合于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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