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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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改定标(含谈判)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部门)每份合同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含反馈及谈判时间)。

每延迟24小时,扣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50元(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的审批效率通报排名(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排名)。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下发及归档

第二十九条 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由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份数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再移交报审部门完成合作单位的签字盖章。

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审查确定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与审批通过的版本一致后进行编号,由公司授权签约人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擅自修改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条 通过非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由公司授权签约人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第三十一条 集团总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产业集团签订的合同应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所有已完成签订的合同(不含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补录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部门)应在具备归档条件时起7天内录入合同电子文档系统,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对方商务资料、定标(核价)审批表、价格审核报告及确认的价格清单、相关方案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立项资料。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 作废已用印的合同文本应由合同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并交监察室(分室)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应72小时内通过集团信息化系统下发合同文本给相关履行部门,其中下发工程部的合同文本须删除合同价格。

第八章 合同维权取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类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保函的管理

1、合同签订后,履约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合同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提交至财务部,保函由合同管理部复核后再转交至财务部。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履约保函到期的,履约责任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办理保函的续期。

2、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的,按原合同审批流程报批,集团权限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3、保证金、保函的退还按付款审批流程办理。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项目授权文件的管理

工程开工15天内,履约责任部门应取得项目印章、项目经理、文件签收人、材料领用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发生变更或超出有效期时应在15天内重新授权,并独立建档。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履约责任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责任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三十七条 工程类合同对方违约问题的维权取证

1、当合同对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在48小时内收集违约证据、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3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2、如发生质量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停工缓建、延期交楼以及在竣工或结算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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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合同管理部(部门)应牵头策划制定违约证据收集方案,指导、督促履约责任部门收集证据资料,独立建档备份,并在初步完成收集三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整体工期明显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影响我方开盘或交楼的,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有权调整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从集团或本区域战略合作伙伴中直接选择适合的施工单位,要求其以同等合同条件承接调减部分的工程,如不同意的,则按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流程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及价格。相关合同按集团规定权限报批。

调整承包范围前应由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就工作面界定、场地移交、结算方式、工程资料移交、质量责任划分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同时收集对方违约问题的证据,按合同约定转扣费用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部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除属于施工单位单方责任且其明确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外,其它情况根据预估损失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损失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总工室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界定责任及明确费用分摊方式,报主管工程领导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落实。

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技术部组织工程部、总工室、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管理及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界定责任及明确费用分摊方式,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落实。我方承担损失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还应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批后执行。

上述批准文件由组织部门3天内抄送预决算部及合同管理部。 2、如须我方先行承担费用的,由预决算部根据我方承担费用总额及经审批同意的费用分摊比

例从责任单位当期工程款中暂扣该部分费用,在责任单位完成费用分摊比例的确认后正式扣除。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类合同因合同签订后超过六个月未能开工,施工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同意后执行;如重新招标,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中标(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条 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可索赔事件(如停工缓建和不可抗力事件)后,由工程部负责人报请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部组织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会同施工单位一起每周清点确认数量,对现场存在过多人员、材料(含周转材)、机械的,工程部须书面督促对方整改。

停工缓建超过十天的,由工程部报请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成立索赔反索赔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并落实减损措施,明确责任人。停工缓建超过一个月的,合同管理部应提请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决定施工单位是否退场或制定下一步的处理方案。涉及退场的,工程部应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安全防范等工作。合同管理部在事件发生40天内把相关资料报合同管理中心。

2、当收到对方提出索赔申请后,由专项小组组织审核并谈判,谈判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将初审意见、相关证据与反索赔方案同时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与相关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共同出具审核意见报直管副总裁批示后反馈给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