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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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级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

(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完成初评工作,以提升评估工作效率。

三、复评

初评工作无论是由业务条线人员独立或由其会同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完成,还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直接完成,初评结果均应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初评人员或复评人员进行协商确定,或者提交高级管理层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与客户风险相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和监控措施。

一、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应根据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交易规模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客户、实际受益人的信息。 (二)根据需要要求 其提供涉及客户经营活动性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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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的补充性材料,并严格审核。

(三)未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四)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实施合理限制。

(五)对其交易对手及其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强化的尽职调查。

二、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客户,可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较低风险等级客户,若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交易时,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第五章 风控措施

一、金融机构应在公司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组织审核通过,并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也可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二、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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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在遵循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关要求前提下,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便于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和维护数据并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及其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业务风险评估,为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服务。金融机构应对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系统全面的风险测评,并在新的服务或产品推出前进行风险评估。

四、金融机构应规范风险评定流程,指定适当的部门(条线)及人员承担各风险要素及其子项的评定,同时确保相关部门(条线)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数据资源,并指定专门部门或多部门组成的审查小组,协调解决等级划分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问题,适时对下级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开展检查。

五、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动态的风险追踪能力,确定不同等级客户的风险等级审核期限。原则上,评估结果一般不应少于三级,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五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六、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与被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确保被委托机构能够实施本机构所确定的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协议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对于委托他人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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