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7.28修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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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

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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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

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控制保护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按下表执行:

线路类别 控制保护区计算基线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每侧宽度 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垂直投影线),地面车站及路基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度 地铁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每侧宽度 规划线路 以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宽度 控制保护区范围 50 m 30 m 10 m 100 m 60 m 已建、在建线路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相关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并取得地铁集团的书面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针对已建线路,按下列范围确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交通、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外,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此条按照目前运营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版修改,待定)。在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上述允许的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取得地铁集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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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相关项目所在地超过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但事实上会对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项目所在处。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的统称。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部门,现指设计部。

建设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现指工程部(一部、二部)、机电设备部(简称“机电部”)。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现指质量安全部(简称“质安部”)。

经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内部从事招标、合同和造价管理的部门,现指经营管理部(简称“经管部”)。

运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运营网络管理的部门,现指运营管理中心(简称“运管中心”)。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

直接从事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单位,现指杭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杭港公司”)、地铁集团运营分公司(简称“运营分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建设、作业单位和部门(含地铁集团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对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单位。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承担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咨询单位

受地铁集团委托,出具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咨询意见的单位。 第十六条长期运营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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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运营单位委托,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进行长期监测的单位。 第十七条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现状及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结构的响应特征,为安全保护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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