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7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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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10 年的生活费、住院医疗费和 13 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110% 确定;住院医疗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确定。

(二)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2.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四、关于村改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的配套政策问题

(一)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其分担比例,由村民会议确定。所需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改居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积累和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抵押贷款或变现等; 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利润; 5.其他渠道。

(二)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改制和撤村建居时自行妥善解决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村改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关于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 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实行市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 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

( 市民政局二○○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

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居)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条件

属于全市综合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在村民农业户口依法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村集体资产产权基本明晰后,实施撤村建居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

撤销村民委员会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 号)的规定进行。 (二)因地制宜原则

各区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确定撤村建居的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三)平稳过渡原则

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撤销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或划分社区,确定合理的社区规模;做好撤村建居过程中的自治组织成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和撤村建居的各项衔接工作。 三、主要方式

各“城中村”在撤销建制村和村民委员会后,按照以下方式建立或者划分社区,组建社区居委会:

(一)建立或划分社区

1.成建制类型的社区建立。原则上按“一村一居”的方式,即:“城中村”具有明晰的地域范围、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原村民户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或者在“城中村”地域范围内,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但村居民混居,村民户和居民户(含已居住和规划居住)合计达到 700 户左右的,可成建制建立社区。

2.“插花”居住类型的社区划分。“城中村”原村民户数较少,或者多数原村民“插花”居住在现有社区内的,不单独建立社区,原则上可直接编入邻近或所在的社区。其中,跨城区“插花”居住的原村民,如集中居住户数达到 700 户左右的,则直接建立社区;规模较小的,可建立若干社区居民小组。此类社区和社区居民小组的建立和管理,可由现行管理的城区负责,也可经过有关程序后,实行就近属地管理。

3.新居住区类型的社区建立。原村民成建制搬迁进新居住区,居民户数达到 700 户(含规划入住)左右的,可直接建立社区;达不到规模的,原则上就近编入其居住地的社区。 4.“城中村”原按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的,撤销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按以上方式实施。

5、林场、养殖场类型的社区建立,按照以上方式实施。 (二)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1.按成建制类型和新居住区类型新建立的社区,可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2.按“插花”居住类型编入邻近和所在社区的,要依法建立社区居民小组,并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

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7 人。

4.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从居住在本社区的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工作步骤

(一)制订和报批实施方案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各“城中村”撤村建居的方式,制订全区撤村建居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1.撤销建制村及村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建立社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做好交接工作。村民委员会撤销后,村民委员会印章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2 号)的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待遇 由各区按现行的标准和资金渠道解决。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对成建制改制或原村民居住相对集中而建立的社区,在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非经营性房屋中支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对整体迁建的新居住区型社区,由建设单位按每 500 户提供 70 平方米使用面积,500 户以下的,提供不少于 50 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办公和社区服务工作用房。 (三)社区建设经费

对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就近编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武发〔2002〕15 号)精神,按照社区建设共驻共建的要求,支持一定的资产或必要的经费给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使用。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区根据原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实施。 (四)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

在建制村撤销后,原村两委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可到社区组织中任职,也可在改制后的经济实体中任职。各区应运用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原村两委成员。

(五)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承担原村集体的债权债务,与原村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六、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撤村建居工作在各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深入调查研究

各区民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中村”的基本情况,了解村民和基层干部对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制订实施方案打下基础。 (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向广大村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撤村建居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政策,争取广大村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实行分类指导

要按照“城中村”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坚持“一村一方案”,实行分类指导。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民政部门要在区专班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要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要把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做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 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 ( 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 号)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中有关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的原则,实施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 湖北居民户口》,登记后的“城中村”的居民享受本市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范围和对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列入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下列对象也属此次“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

(一)对原属农业户籍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学生进行登记,待今后复退、毕业返回原籍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二)因结婚、投亲、收养等原因申请迁入的外地人员,经辖区公安分局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三)对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证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四)对正在劳改、劳教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待其刑释解教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湖北居民户口》。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长期外出人口户口曾被注销现返回原籍居住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其恢复《湖北居民户口》。

“城中村”中的外来人员暂不列入此次“ 城中村”户口改登范围,仍按暂住人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 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3〕86 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城中村”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纳入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中通盘考虑,根据其在汉居住年限,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三、户口登记和迁移

“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常住农业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按

户口类别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并可以在市内自由迁移。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以行政村为单位,对辖区常住农业户口人员户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一登记造册,掌握准确数据。

(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工作座谈会,宣传政策,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户口改登政策和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具体实施阶段。经村民委员会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派出所核实,所在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改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公安部门都要成立“ 城中村”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按照武发〔2004〕13 号文件要求,各级公安部门要主动与劳动保障、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 城中村”户口改登工作顺利进行。

(三)及时掌握、上报情况信息。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数据统计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上报相关动态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并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