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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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鲁卫疾控字[2008]5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1.06 【实施日期】2008.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8〕55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疾控中心,省医学会:

现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对保护群众特别是儿童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疫苗应用日益广泛、疫苗可预防疾病减少以及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疫苗接种后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影响了预防接种工作正常开展。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我省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 1 / 2

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提高做好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受种者负责、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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