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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层的泥砂比例,达到改良质量,改善耕性,提高肥力的目的。客土法的关键是寻找土源和确定覆盖的厚度与方式。为解决土源问题,有些国家和企业要求,在采矿工程动工之前,先把表层(30cln)及亚表层(30一60cm)土壤取走,并认真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把它们放回原处。目前西欧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凡涉及露天开采的工程都采用这一技术,我国海南田独铁矿、云南昆阳磷矿也进行了该项工作。

(4)化学法:化学法复垦即是利用自然的地球化学作用,尽可能地不干扰自然界,依元素自然循环来去除有关的化学元素由于化学工程学模拟自然界的各种自清洁作用,就地取材地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它不会带来新的污染,因而具有广阔的前景。化学工程学环境技术包括衰变、分解或中和,富集作用,分散作用,隔离作用及用化学方法调整环境的物理条件。化学工程学方法可以有效修复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化学法复垦主要用于酸碱性土壤改良,中和酸性土层一般用石灰作掺合剂,变碱性为中性常用石膏、氯化钙、硫酸等作调节剂。

2.2.2植被品种筛选技术

一般是通过实验室模拟种植试验、现场种植试验、经验类比等方法筛选确定。筛选出的品种应生产快、产量高、适应性强、抗逆性好、耐贫痔。尽量选用优良的当地品种,条件适宜时应引进外来速生品种。

2.2.3生物增产技术

生物增产技术包括以下三种方法。

(1)施肥法:合理施肥是土地复垦增产有效措施,调整化肥品种、营养组份配比、施肥时间、施肥方式、施肥量等对增产效果影响显著。在复垦地施肥方法研究中,种子丸衣技术发展迅速,利用流失丸衣、微量元素丸衣、储水丸衣、农药丸衣、肥料丸衣等可增加植物对养分吸收。

(2)用活性菌系进行土地复垦:活性菌系可以使矿山排土场岩的农业化学性质不断改进,调整pH值,使游离磷、钾和腐殖质的增加速度比传统方法快1一2倍。在要复垦的土地上接种菌剂后,可以大幅度提高植物生物学产量和加速培肥土壤。与常用的施入化肥或掺入土壤改性材料相比,其优点是经济、高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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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无污染。

(3)土壤调节剂—TC技术:TC是由吸水聚合物、肥料、生长促进剂和载体物质组成,经实验研究对改良土壤、保水保肥、植物根系发育等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第三章 国外的矿山土地复垦

3.1加拿大的土地复垦

3.1.1加拿大土地复垦法律体系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没有专门的矿业法,与矿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主要有《领土土地法》( TERRITORY LANDS ACT)和《公共土地授权法》(PUBLIC LANDS GRANTS ACT)。根据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和省政府分别有独立的立法权限。因此各省政府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通常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交矿山复垦计划,包括矿山闭坑阶段将要采取的恢复治理措施和步骤。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有关矿山复垦方面的法规包括:《矿山法》、《环境评价法》、《废料管理法和水管理法》等;安大略省的矿业法中也专门有与矿山环境恢复有关的章节,规定所有生产和新建矿山必须提交矿山闭坑阶段将要采取的恢复治理措施和步骤的恢复治理计划。

3.1.2矿山环境评估制度

加拿大将矿山环境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是采矿许可证的必备部分,在矿山投产前必须提出矿山环保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环保措施。根据不同的矿山开发项目,运用的评估方式有4 种:一是筛选,即对矿山提出的环保计划和措施进行筛选,适用于小型矿业项目;二是调解,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矿业项目,由环境部指定调解人协调;三是综合审查,对矿山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几个地区的大型矿业项目,必须由联邦政府组织综合审查;四是特别小组审查,适用于任何政府机构或公众要求必须包括一个独立小组的公众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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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全程矿区土地复垦工作

加拿大的矿区恢复工作贯穿矿山生产的所有阶段。在矿山开采前,必须对当时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研究并取样,获得数据并作为采矿过程中以及采矿结束后复垦的参照;在对矿区勘查阶段,比如开展确定矿体位置的探矿、钻孔等活动,管理部门也要正确引导,尽可能地减少这些活动对土地、水、植被、野生动物的影响;在采矿权申请阶段,矿山企业必须同时提供矿区环境评估报告和矿山闭坑复垦环境恢复方案。恢复计划通常包括开采破坏的结构、矿山闭坑、植被再生长的稳定性、水处理等内容,由政府环境、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各种类型的听证会。环评报告和复垦方案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3.1.4废弃矿山信息系统

为全面掌握废弃矿山的情况,加拿大部分省份实行了建立废弃矿山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该系统收集了所属区域所有的废弃矿山的有关情况,包括每个废弃矿山的遗址地理信息、废弃矿山主要组成部分的情况描述、推荐治理恢复方案的可能成本、需要治理程度的排序等。系统中的数据资料不仅包括存储在信息系统中的数字信息,而且还有多种纸质资料,如调查报告和备忘录等,以及已经发生治理活动的文件或随机的治理计划。该信息系统的建立有利于政府掌握废弃矿山及其对环境破坏的情况,有利于政府安排资金和组织力量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统一治理。

3.2澳大利亚的矿山土地复垦

3.2.1综合目标控制和方案管理

澳大利亚政府对土地复垦的管理首先体现在土地复垦目标、标准的指导以及复垦方案的编制上。政府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在综合考虑复垦区域内的环境价值、原土地所有者的利用情况以及相邻土地利用方式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土地复垦总体目标,以减少社会成本和社会风险。澳政府没有规定具体的复垦标准,但环境保护局会编制土地复垦规程,以规范土地复垦管理。复垦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复垦后的土地一定要具备再利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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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并且不再释放污染;复垦后土地利用方向是通过一个透明决策程序做出的,必须充分征求土地利用涉及的各方意见,考虑破坏前土地利用现状、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等。

同时,政府要求矿山开采或开发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详尽的复垦方案。通常,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需要耗时多年,花费巨资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人文、地理等多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企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施复垦项目提供充分的依据。企业提交的环境管理方案以土地复垦为主,包括水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管理和污染防治。具体复垦目标包括:生态目标,需要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地形的稳定性和水的质量;经济目标,需要考虑土地的适宜性、低成本性和将来的土地收益;社会目标,需要考虑土地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

3.2.2土地复垦科研应用

在澳大利亚,不管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矿山企业,都十分重视复垦的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澳大利亚有很多专门从事土地复垦的机构,如澳大利亚科工联邦土地复垦工程中心、柯廷技术大学玛格研究中心以及昆士兰大学矿山土地复垦中心等。这些研究机构与企业密切合作,一方面,矿山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了有效的科研资金,一个中等规模的矿山每年支付的科研经费达数百万澳元;另一方面研究机构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复垦现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协助企业开展土地复垦监测工作。而且,第三方的土地复垦效果监测更为可信。矿山企业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修正复垦方案中提出的复垦目标、标准、指标和相关参数等;环境保护局则将这些监测结果作为授权矿山企业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和缴纳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3.3德国的矿山土地复垦

根据德国《矿产资源法》,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和对矿产的勘探、开发和开采都属于采矿活动的一部分。该法对景观生态重建作了如下定义:“重建是指在顾及到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对因采矿占用、损害的土地进行有规则的治理。”重建并不是将土地恢复到开采前的状况,而是建设为规划要求的状况。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从对矿产的勘探和开采,直到优良而健康的环境在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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