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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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审议相应质量评分和等级。

(一)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质量鉴定。问题所处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计。建设项目及问题所处的合同段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1.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150m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2)。

2.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l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4.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5.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二)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问题所处的合同段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整改合格后,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

1.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2.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

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沥青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3.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经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直至合格后,须向省质监机构提供相关整改、检测、验收资料,及专家论证资料等。省质监机构现场复核后,方可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经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确认后,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送部有关司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评定依据资料及相关说明资料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由省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工作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现场安全保障方案,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质监机构、交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等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检测、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工作人员应落实方案要求,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安全保障费用等)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对房建工程可根据

有关规定采用其交工验收时质量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竣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时间相隔1年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对平整度、车辙、抗滑指标进行复测,以合格率低值为依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