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竹砍伐承包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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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存档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八:1霞庄村毛竹场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上背坑、下... 霞庄村毛竹场经营管理承包合同

发包方:迪口镇霞庄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叶水生 (以下简称乙方)

经霞庄村两委讨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对霞庄村毛竹场进行公开招标经营管理,经公开招投标,乙方以333333元中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承包地点:

座落于霞庄村毛竹场,第1号厂,土名“上背坑”、“下背坑” “上背坑”四至范围,上至岗,下至叶光旺厂,左至五头三组东山墘直破崙,右至杉洋山界直破崙。“下背坑”四至范围,上至叶水荣厂,下至公路,右至小溪边,左至五头三组直破崙。山场面积约330亩,其中杉洋版图约150亩,83林班4大班4① 小班。

二、承包方式:经营承包,该山场的山权,林权属甲方所有,承包期内生产经营管理权归乙方。 三、承包经营期期限与内容:

1、XX年5月31日 至2020年1月31日止,承包期限

内山场范围内全部毛竹及笋产品由承包者经营管理及砍伐销售,山场内的林木除制作笋制品外不得运回家用及买卖,否则以乱砍滥伐上报林业公安派出所。2020年1月31日合同终止后新竹归下轮承包者所有。

2、2018年承包者经营的山场,每亩须留足7寸以上毛竹100根以上,经村委会验收合格方可在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砍伐,如果每亩低于100根,按当年每根7寸毛竹市场价的壹倍予以处罚,如有提前砍 伐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

3、村委会有权在2020年1月31日合同终止前提前发包。

四、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额计人民币333333元整,乙方分两期付款,第一期交承包总金额30%,计人民币元,第二期交款于XX年5月31日交清70%余款元,并签订合同,逾期未缴款视乙方自动放弃 承包权,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前期交的承包款元,并另行发包。

2、乙方需在XX年5月31日前按承包总金额10%交甲方留 竹押金,待承包期满经甲方验收,符合标准,退回押金。验收不合格,没收押金并终止合同。 五、权利及义务

1、承包期内,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竹笋产品。但要依法

缴纳有关税费。

2、承包期间,毛竹林山场的杂木乙方应负责保护管理,除生产笋干自用外,须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山场内采伐。

3、乙方须按留稀疏密的原则留好留足优质新竹并按时保质同垦复毛竹林。

4、乙方不得转让本承包合同。

5、承包期间如有发现偷盗破坏,笋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有关部门处理。

承包期间如有发生村民争议,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赔偿乙方损失。

6、如村委会有投资铺设通往南雅毛竹场的公路时,对所经过的山场不作任何赔偿等事宜,对所涉及的山场其承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村代表大会的决定,因铺设公路而砍伐的毛竹归承包者所有。 六、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约必须全额退还乙方已交的承包款,并按乙方已交承包款的总金额赔偿违约金。若乙方违约,乙方已交的承包款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并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七、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不得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

协议,达不成协议时可依法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镇招投标委托中心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年 月 日

篇九:毛 竹 林 承 包 合 同 毛 竹 林 承 包 合 同 (1)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xxx北斗自然村的毛竹林,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包管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江垱村北斗自然村的竹林地承包给乙方管理,土名:对门仔,面积:20亩,四至:上至岗;下至路;右至山后自然村民xxx竹林;左至北斗自然村民xxx竹林。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10年,从XX年6 月31 日至2023 年6月 31日止。

三、竹林密度。承包期结束,乙方必须保证毛竹密度,每亩不少于 120 棵毛竹,每枝毛竹的胸径不小于7寸。由甲方验收交付。

四、承包期内,如果竹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10 棵以内,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伍拾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竹木对盗伐人作价处3 倍以上的罚款,罚款款项甲、乙双方各50%。

五、乙方应在每年的8月31前交清次年的竹林承包费用合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如果未交清此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重新订立合同。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XX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