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总规文本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文昌总规文本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5a2eb2caf1ffc4ffe47ace7

海南省文昌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 文本

第四十五条 利用原则

1. 有序、有度、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占用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切实保障河口泄洪纳潮安全。

2. 陆海统筹原则: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3. 渐进利用原则:立足长远,渐进有序地开发岸线,提供岸线再生的机会,将岸线利用控制在水陆环境允许的范围内。

4. 兼顾纵深原则:兼顾岸线及腹地的自然与人工环境,将滨海岸线利用与纵深腹地的保护开发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单纯岸线开发带来的区域资源分配不均衡。

5. 各得其所原则:根据岸线的特点设置相应功能,统筹协调不同功能岸线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功能划分

1. 旅游岸线

以旅游度假、休闲游憩功能为主。主要包括如下岸线:铺前-七星岭、木兰头-潮滩湾、抱虎角、月亮湾、淇水湾、高隆湾、冯家湾等区域,总长度约123km,占文昌海岸44.2%。

2. 港口岸线

包括港口、临港产业区、航天基地等区域,总长度11km,占文昌海岸线4.0%。 3. 养殖岸线

铺前港口沿线和长妃港—冯家湾沿线等,总长度9km,占文昌海岸线3.2%。 4. 公共岸线

邻近建成区,以城市公共生活为主要功能。包括铺前镇区岸线、木兰港西部岸线和航天配套区局部岸线。总长度15km,占文昌海岸线5.4%。

5. 生态岸线

包括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铜鼓岭、八门湾红树林保护区以及东部沿海部分区域,总长度71km,占文昌海岸线25.5%。

6. 备用岸线

资源条件较好,为远景开发留下余地的岸线,包括赤水港附近和高隆湾南部岸线,总长度49.5km,占文昌海岸线17.7%。

第十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七条 发展目标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环境改善、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为核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污染防止治理、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文昌市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洁净、资源可持续利用。引导、促进和保障文昌市人口、经济、社会

19

海南省文昌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 文本

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高品质的城市人居环境,构筑与城镇化建设体系相平衡的区域自然生态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立体化、复合型的网络式区域生态绿地系统,达成城市发展与生态建设保护的动态平衡。 第四十八条 生态功能区划及分区发展指引

1. 北部综合产业发展区:包括文昌地区的西北、北部地区和铺前镇。

控制措施: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进入本区,尤其是禁止高污染和小化工在水库附近布局。

2. 东北部近海生态保护区:位于翁田镇近海。

控制措施:允许一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的土地利用活动和有利于水源涵养的土地利用活动;鼓励合理开发本区的未利用地植树造林,鼓励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其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的土地利用活动;限制增加非农建设用地,限制耕地开垦活动,限制在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农药;禁止在本区内进行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禁止过度开发、过度垦殖等对水源保护有严重危害的生产活动。

3. 东北部生态旅游发展区:包括锦山镇、冯坡镇、翁田镇、龙马乡以及昌洒镇。 控制措施:加强对矿产行业的管理,严格限制排污量,促使相关企业改进工艺,坚决淘汰落后重污染工艺;大力发展生态林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强度,鼓励施用生物肥。

4. 中西部热带农产品生产区:包括湖山乡、抱罗镇、公坡镇、潭牛镇、东路镇、新桥镇、南阳镇。

控制措施:区域内应严格控制第二产业的集聚规模,限制村镇工业零星建设,将分散的村镇企业向城镇与工业发展区逐渐搬迁,同时合理引导人口向集镇和中心村居民点聚集;控制适度人口密度(500人/平方公里以下),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企业向园区集中、分散居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后,原占有土地复垦作为耕地或其他生态用地;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逐渐生态化,建成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并逐渐扩大其比例。

5. 东南部航天产业发展区:包括龙楼镇、文教镇,中南水库、帝北水库和大坡水库,其中中南水库为水源地。

控制措施:依托航天产业发展旅游业。由于与南部滨海生态保护区相接,应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注重滨海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进入本区,尤其是禁止高污染和小化工在临海、临湾布局。

6. 南部生态旅游发展区:包括青澜镇、文教镇 、东阁镇、文城镇、迈号镇、南阳镇、会文镇、重兴镇。

控制措施: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鼓励合理开发本区的未利用地植树造林,鼓励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以及其它有利于控

20

海南省文昌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 文本

制和减少水土流失的土地利用活动。限制增加非农建设用地,限制耕地开垦活动,在各水库集水区内限制施用化肥农药;限制在本区域内盲目进行非农建设,限制盲目开垦未利用地,限制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禁止在本区内进行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禁止陡坡地开垦、过度垦殖等生产活动;禁止破坏或缩减具有生态意义的水面、林木,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7. 南部滨海生态保护区:包括三个区。第一区,位于八门湾沿海滩涂,文昌市南部的会文镇冠南—火线尾沿海滩涂一带;第二区,位于会文、文城、东郊、龙楼镇近海一带;第三区,位于龙楼镇铜鼓岭。

控制措施:允许一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的土地利用活动;允许一切有利于水源涵养的土地利用活动;鼓励合理开发本区的未利用地植树造林,鼓励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其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的土地利用活动。限制增加非农建设用地,限制耕地开垦活动,限制在农业生产中大量施用化肥农药。禁止在本区内进行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禁止开发、垦殖等对水源保护有严重危害的生产活动。 第四十九条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保护

严格按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划(2006-2015)》中的相关要求,保护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清澜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1.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迁移。

2.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参与及利益。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修建的旅游设施,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旅游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3. 禁止非法砍伐红树林;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采矿、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条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

文昌市的大气环境可划分为两个环境功能区,即: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及周边500m范围划为一类大气环境功能区,其它地区全部划为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

两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的国家标准如下: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第五十一条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21

海南省文昌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年) 文本

文昌的地表水环境可划分为五类水环境功能区。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于不同类别的水系,执行相应的地表水国家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第五十二条 大气环境保护

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实行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实行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治理重点污染源,控制工业锅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动力煤的洗选加工,提高燃煤质量,控制燃煤污染;推广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城郊森林绿化。 第五十三条 水环境保护

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进行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引进并深化循环经济,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第五十四条 声环境保护

1. 合理进行城市和社区规划,扩大建成区噪声达标率覆盖区;

2. 道路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噪声扰民问题,在必要路段设置隔声屏障、降噪; 3. 采用低噪路面,严格执行临街建筑安装隔声窗的有关规定;

4. 市区范围进行禁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和商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5.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建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制度和环境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夜间施工的查处力度;

6. 控制工业噪声污染。 第五十五条 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

1. 结合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继续提倡源头削减,降低燃煤炉渣产生量,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

2. 引入生态修复技术,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煤矸石山进行绿化和固化;

3. 推进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和商业废物分类回收工作,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

4. 医疗废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第五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保护

沿海防护林应按《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的规定严格保护,沿海基干林带宽度应保证泥岸不少于100米、沙岸不少于200米,要少占用或不占用。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