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报批稿2011.9.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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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

2.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

2.0.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灭火器材、消

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通道;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的灯具,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具以及其他标志灯具。

2.0.4 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2.0.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由蓄电池储能的电源。 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0.7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2.0.8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

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

2.0.9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0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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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

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1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

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2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

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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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分类与选择

3.1 系统分类

3.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

1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包括: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包括: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3.1.2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式可分为:

1自带电源型系统; 2集中电源型系统。

3.2 系统选择

3.2.1 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选择系统的控制方式和应急电源的供电方式。

3.2.2 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

3.2.3 宜选择自带电源型系统或分散设置集中电源的集中电源型系统。

3.2.4 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于8m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

3.2.5 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宜选择持续型、低功耗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6 应根据环境分别合理选择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灯具。 3.2.7 下列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1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 2 高度超过100 m的公共建筑;

3 50000m以上的商场、集贸市场、剧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类具有大空间、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复杂的场所;

4 地铁隧道区间;

5 系统日常检查维护不方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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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用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灯具均应选择消防应急灯具(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除外)。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1.2系统设计时,垂直疏散区域和航空疏散区域应相对独立。

4.1.3 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消防法中界定人员密集场所,条文说明解释。)

4.1.4 除配电箱内保护开关外,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回路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插座及其它负载。

4.1.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系统应能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灯具。

4.1.6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灯具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4.1.7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保证初始放电时间满足下列要求:

1 100m及以下的建筑不应小于90min; 2 100m以上的建筑不应小于180min; 3 避难层不应小于540 min。

4.2供电设计

4.2.1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注:本标准中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场所也适用于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同样适用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设置要求。挪入条文说明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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