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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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旅行社不应该赔偿旅游者费用。

案例十八:

某单位15位员工利用假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到某地旅游的活动.旅行社安排旅游团住宿在A宾馆。旅游活动开始后的第二天,用过晚餐后.有一位旅游者呕吐并伴有腹泻,腹部绞痛难忍.旅行社及时将其送入医院。随后,除一位在外用餐的旅游者外,另外13位旅游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和腹泻现象,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肠炎。卫生防疫部门对旅游团就餐的宾馆餐厅进行了检验,将造成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的原因确定为:餐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行程被迫延迟。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是由于其工作失误所致,同意井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旅游损失费用和医疗费用。但是,旅游者回来之后很长时间,A宾馆一直没有兑现赔偿承诺。旅游者认为,宾馆是旅行社安排的,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由于就餐食物不洁造成的损失。旅行社认为,造成旅游者集体食物中毒的事故是A宾馆工作失误所致,旅行社也是受害者.不应对旅游者进行赔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游者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旅游者的说法是成立的。因为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要求,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因是旅行社所安排的宾馆的饭菜造成旅游者急性肠炎,进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由于食物不洁造成的损失。

2.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应该先行向旅游者赔偿。旅行社与A宾馆也存在合同关系,而在该案例中,A宾馆作为旅游团队的接待单位,不注重饭菜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旅行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向A宾馆进行追偿。

案例十九:

1997年10月.某国际旅社接待了.IBW一97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为奎程陪同随团服务。该旅行团行至河南洛阳时,谢某为从某餐馆提取好处费,遂向谊团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品尝洛阳水席。为了促使该团客人接受这一建议.谢某对洛阳水席作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有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标准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于是该团客人欣然接受谢某的建议,前往某餐馆品尝“洛阳水席”。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游客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翌日,谢某又向该团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了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食用了“水席”,不得不缴纳了超支的餐费。事后该旅游团投诉了该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认为.造成此起投诉,属导游谢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谢某则辩称。为了使游客品尝地方风味,作了些夸张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行社认为此起投诉纯属导游个人所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认为此起投诉纯属导游个人所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谢某系旅行 社委派,旅行社就应该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导游谢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导游谢某的说法也不成立。依据《旅行杜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 务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还规定,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 游者的同意。谢某为劝诱客人品尝“洛阳水席”,作了不符实际的宣传,且加收餐费亦未征得旅游 者的同意。因此,谢某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所属的旅行社给于处罚。

案例二十:

1999年7月,北京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黄某为谊团导游。时至出发日.黄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即向旅行社报告井要求他们增交旅游费用。该7位教师增交了变通、餐旅费300元/人,但该7住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钱,由此发生争执。一位教师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将黄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黄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遂向旅行社请示,不愿继续带此团。该旅行社同意,黄某请地接社负责关照此团后,返回北京。该旅游团如期返京后授诉,认为黄某擅自弃团,属中止导游活动,要求处罚黄某并退赔旅行费用厦经济损失。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中止导游活动是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黄某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因为中止导游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旅游行程中,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导游黄某不是擅自中止,所以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

2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旅行社不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在该案例中游客有过错行为,而且游客也完成了旅游活动。所以,旅行社不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十一:

1999年5月,游客李某等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上车前,该社导游人员王某与平安保险公司推销员赵某向各位游客推销人身财产保险。李某等三人各购买了一份保险.在返程中,车辆突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的李某被震起撞向车厢顶棚后跌坐在地致伤,经送医院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孛某为治疗用去人民币两千余元及其他护理费和营养费用。此后,李某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旅行社则认为此属于旅游意外事故,李某已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平安保险套司于2000年1月赔付牵某人民币4060元.但李某认为保险赔偿系其购买保险所获,与旅行社无关。故仍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甩。共计人民币21033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游客李某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在此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是谁?

答:游客李某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认为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李某等三人,保险人是平安保险公司。

2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依照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是谁?

答: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的

规定,对认为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旅行社的交通用车导致游客李某受到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责任。游客李某购买的平安保险属于个人行为,与旅行礼无关。依照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旅行社,保险人是中国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十二:

某大学旅游专业学生钱某等三人,在暑假期间私下用好友所在旅行社的名艾,设立了一个业务部。一个假期下来共组团7个,获利3万余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而且门市部仅为收客网点,不得经营旅游招徕接待等业务。

2钱某等人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对钱某等人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十三:

导游员任某接待一海外旅游团,团队有一M国客人,在旅游过程中多次对任某和其他客人宣传练习“法轮功”的好处,并公开对我国政府将“法轮功”组织定为邪教组织表示不满。任某为了不得罪客人,随口附和了客人的看法。外国游客回国后,将任某的话在报上登出,造成恶劣影响。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任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如果是,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任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任某将由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该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

2任某应当如何做才是正确的?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员任某应对旅游团中外国客人宣传练习“法轮功”的好处并公开对我国政府将“法轮功”组织定位邪教表示不满的言行进行警告、制止和谴责,如果该游客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