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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时间签发提单。(已装船)

预借提单: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即将届满,而货物未装船。托运人为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提单而出具保函。(未装船) 效力:保函因恶意而无效。

3)未提货而出具保函,即提单未到,银行担保提货:货比单先到时,承运人为尽早交货,收货人为及时收货,此时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上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的做法。

恶意保函无效。承运人明知前来提货的人不是货物将来真正的所有人,仍接收其出具的副本提单和保函而将货物放走。

无效的后果:承运人向持单人赔偿损失,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追偿。 B.善意的保函有效。为解决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困难,没有与提货人串通。 有效的后果:承运人向持单人赔偿损失后可向提货人追偿。 28、《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义务。开航前,必须谨慎处理:①船舶适于航行。②适当配备船员。③载货处适宜安全的收受运输保存货物。

要求:承运人、雇用人、代理人均谨慎。应做到合理适当的努力。而非所有。 地位:适航义务的中心在于谨慎处理而不在适航的结果。虽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致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也可免责。

管货义务。适当谨慎地装船、搬运、积载、运输、报关、照料、卸载。 29、《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范围——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无过失免责。

不可抗力。

货物自身缺陷或货方过失。

三项特殊免责。①不是由于承运人本人引发的火灾。(雇员、代理人不包括)②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的人民或财产。③虽经谨慎处理,仍没有发现潜在危险。 船方没有过失的其他情形。

PS : ABC,原告举证;D承运人举证。

特定过失免责。承运人管理或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所致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30、《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废除《海牙规则》中特定过失免责,采取完全的推定过失责任制。 增加了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责任。

延迟交货:承运人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责任限额:该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海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如货物延迟大于60天,收货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3)规定了承运人对火灾或救火措施造成的损失负过错责任。 4)增加了承运人对舱面货、活牲畜的责任。 5)拓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6)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7)恶意保函无效。

8)延长了索赔通知的提交和诉讼时效。

31、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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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要采纳《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

②同时也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延迟交货、清洁提单、实际承运人 ③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运输:接→交

非集装箱运输:装前→卸后

32、海上自然灾害: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飓风、洪水等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33、海上意外事故: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34、推定全损。

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者是受损货物的修复费用加上将货物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应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5、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①须有危及船货共同迫切的危险 ②船方采取有意,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 ③作出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直接,特殊的 不能是海上航行中的常见的风险

法律后果:①运输法上:用获救后船舶的运费,货物的价值按比例分摊 ②保险法上:分摊到货主承担的部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6、单独海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海损。

37、主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不赔) ①海上自然灾害所致货物部损或全损; ②海上意外事故所致。。。

③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海上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海上自然灾害所致。。。 ④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所致。。。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大于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及相关必要费用; ⑦共同海损;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当由货方偿还给船方的相关费用。

2)水渍险。

平安险范围+海上自然灾害所致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水渍险范围+11种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②淡水雨淋险 ③短量险 ④混杂、玷污险 ⑤渗透险 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 ⑧受潮受热险 ⑨钩损险 ⑩包装破碎险(11)锈损险

38、主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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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损害; 发货人的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物已经存在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 被保险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 海洋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

39、托收:债权人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40、托收关系的结论:

若托收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追究责任; 托收行与委托人的合同中,往往免除了自己对代收行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程序上托收行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有时,托收行会贴现委托人的跟单汇票,银行即成为合法持票人。

41、跟单托收:债权人将汇票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凭跟单汇票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42、托收中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银行的义务:

1) 及时提示;

2) 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表面上一致;

3) 收到款项时扣除必要手续费,及时交给委托人; 4) 及时通知托收结果。

43、信用证: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开立的向出口商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4、信用证的特点:

①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②相对独立性;③交易的是单据而非货物;④便于卖方融资;⑤便于双方交易;⑥不允许短路原则。(双方合同约定以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买方正确履行了开证义务,卖方不得直接要求付款)

45、信用证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责任:1)审单的责任。交单相符。

2)承付或拒绝承付。交单相符时,开证行、保证行应承兑付款。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给予拒付通知。也可以联系申请人,听候指示。

46、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欺诈:1)开立假信用证;2)“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3)伪造单据;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 防范:若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承付之前发现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禁止银行付款。

47、200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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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单标准;

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的处理; 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与防范; 保兑行保证责任的承担。

48、关税计征=税率ⅹ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IF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FOB价格-出口关税

49、货物、技术、服务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自由进出口为原则,法律的另有规定除外。

(2)自由进出口的目录管理:①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②技术进出口应当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3)对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目录管理

50、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法定检验。在法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否则进口商品不得销售使用,出口商品不得销售。

范围:①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②出口食品卫生检验;

③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④装运出口易腐变质食品的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⑤其他法定必检商品。

标准:①法定的强制性标准;

②约定的标准,但法定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按约定标准; ③两者均无的,按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制定标准。 2)抽样检验。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

3) 免于检验。经当事人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的批准,可免于检验。

5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 检疫对象:①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以及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②其他检疫物: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④过境拆卸的废旧船舶

⑤法定或约定应检疫的其他货物或物品

2) 检疫保准:国标、行标或质检总局规定的标准

3) 发现疫情及时作除害处理:不合格的,由口岸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物主

在指导下做除害处理

重大疫情,并有可能传入我国境内,我国可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52、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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