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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批人、监护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使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三)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各类培训和考试内容,使培训对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严格加强新取证人员资格审核。

五、落实规定要求

(一)加强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对全市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信息做到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上共同管理和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满足各个部门对资源的需求,发挥资源的最大价值。在平台未建立完善前,各相关部门要界定清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并在市应急管理网站上(/)公布作业资格证书的官方查询渠道,配合打击无证、假证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加强行政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止施工。二是公安机关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使用明火作业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三是对电焊、气

焊失火的操作人员,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四是业主(甲方)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要求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联动。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原则,对加强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要加强信息联动,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四)要开展一次全市专项执法行动。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全市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执法行动情况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市安委办要对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先进单位在考核上进行加分。

附件: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附件: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项要求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