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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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

7.9 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米,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

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7.10 快速路、高速公路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7.11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

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2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桥下净高

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7.13 新建立交桥和人行天桥,桥梁主体须与悬挂绿化一体设计(包括种植槽、喷淋系统、

排水系统等),同步施工。桥梁的设计应考虑城市管线布置通道(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7.14 开发地块(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经支

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2) 交叉口附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主干路上自道路红线端点量起(见

附录三第12款图示)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支路上,与干路相交的不应小于50米,同支路相交不应小于30米。

(3)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

于5米。

(4)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

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如立体交叉口),应进行详细规划交通影

响评价分析,并提出交通组织改善措施。

城市桥梁

7.15 城市小桥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

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

7.16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7.17 在北江、西江和东平河等主要河流修建桥梁时,应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4000平

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城市轨道交通

7.18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 7.19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

划的地下管线关系。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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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7.20 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

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国家铁路

7.21 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

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需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不小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公里。 7.22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

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公交场站

7.23 公交场站包括港湾式停靠站、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修理厂和综合车场等。有关场

站的规模和布局应按照《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及《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实施。

7.24 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

站。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宜为500米至800米,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应在800米~1000米之间。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7.25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

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可结合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对外交通的站场综合设置

停车场(库)

7.26 停车场(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停车场(库)建筑分类表 规模 停车数(辆) 特大型 >500 大型 301~500 中型 51~300 小型 ≤50 7.27 大中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

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7.28 特大、大、中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路,不应直接与主干路连接。

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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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米。确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交通组织改善措施,并经由专家评审论证。

7.29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米;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米安全距

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米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7.30 开发地块停车配建指标选取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交通条件、项目经营特点、当地

出行需求等综合确定,一般不应低于表7.31的要求。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层次的城乡规划(法定图则、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以此明确规划片区或具体地块的配建停车位指导指标。 7.31 新建建筑应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31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表7.31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分类 一般住宅 居住类 集体(单身)宿舍 保障性住宅 计算单位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0.3 ≥0.4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 0.8~1.2 2.0 2.0 1.0~1.5 “1+2+5” 组团的城区以外区域、轨道车站500米半径范围内的配建住宅停车位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相应分类配建标准下限的80%。 商务办公楼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零售商业 商业类 批发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1.0~2.5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6 0.5~1.5 旅馆 ≥0.6 0.3~0.5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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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业仓储类 仓库 行政办公楼 公园 休闲广场 厂房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停车位指标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5~1.0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2 ≥1.5 5~15 0.5~1.0 1.0~2.0 5~20 公园广场 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公园的配建标准需进行专题研究。 市级(大型)影剧院4.5~5.5;每100个座位设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会议中心、展览馆 独立门诊 综合医院、中车位/100座 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一般影剧院2.0~3.0;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5~1.0 0.7~1.0 5~8 文化娱乐设施 公共服务类 医院 1.5~3.0 1.5~3.0 ≥0.8 1~2 医医院、妇儿医院 其它专科医院 疗养院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车位/床位 ≥0.8 1.5~2.5 车位/床位 车位/床位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0.6 ≥0.3 ≥3.0 ≥3.0,至少设10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3.0,至少设12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2.0,至少设8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 20~40 8~20 5 5 教育 注:1、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位)按1.5个标准车位计,微型车位按0.7个标准车位计。

2、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7.5 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5 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20 m2/标准停车位。自行车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位按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4、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大型项目、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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