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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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现就本市相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违协调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综合协调,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制度建设;

2.建立本市查处违法建筑的统一信息系统; 3.设立本市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 4.建立查处违法建筑的考核工作机制。

(二)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综合协调,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协同工作机制;

2.设立区(县)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 3.对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的新情况,按照本意见确定的

职责分工指定管辖部门;

4.整合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队伍,组织对正在实施和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拆除;

5.负责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二、拆违实施部门职责分工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巳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界限划分,具体负责违法建筑拆除的职责,并延伸至所管理的房屋。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其中,“其他场地”指除公共绿地、道路范围外的各种室外公共场所和场地(指向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如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等。

2.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建筑。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以下违法建筑的拆除: (1)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带内的; (2)位于现有的铁路、地铁、轻轨、隧道两侧安全保护区内的;

(3)位于高压电走廊保护区的;

(4)压占地下管线和位于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5)位于河道、海塘范围内的;

(6)影响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7)阻塞消防、地下防空通道的;

(8)位于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及经规划核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区域内的;

(9)位于城市高架道路桥孔桥梁引桥和桥面投影下的(为高架和桥梁配套的建[构]筑物除外);

(10)位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的。

2.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以外违法建筑的拆除。

(三)其他情形违法建筑的拆除

拆除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拆除,房屋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违法建筑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特殊情形违法建筑的界定,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

三、浦东新区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沪府发(2006)18号)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

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市建设管理委:

沪建管〔2014〕568号文收悉。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93号)中的房屋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作局部调整,即将原属房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请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按此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