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6号令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26号令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6e87080d4d8d15abe234eef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