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84、89、02、07各版(全)报告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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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新三类”的征求意见稿,06年还在国土系统征求意见,但真正的土地分类“新三类”尚没有公布,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从2007年8月10日起,我国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这个分类系统,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国标时代,必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各种(新旧)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对比分析

对比项 发布年份 老八类 1984年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两级分类, 一级类 8 个, 二级类 46个 1989年类 1989年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两级分类, 一级类10个, 二级类24 个 过渡类 2001发布, 2002试行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三级分类, 一级类三个, 二级类设 15 个,三级地类71 个 新12类 2007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前两级, 三级类意见征求中 1.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2.实用性,连贯性,开放性; 3.结束了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时代,将为我们科学、准确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带来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三级类意见尚在征求中,在现阶段可能会影响到一些部门的土地利用分类的修改和使用。 发布部门 分类体系 意义 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这些土地分类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 缺点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这些土地分类标准都是随着需要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因此不论从立法上、管理体制上,还是从技术标准上,都不可能统筹考虑、整体安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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