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渝价[1998]61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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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第四章 经营性收费项目

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臵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费(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 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臵启动方案编制费; 4.6 用户受电装臵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 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 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 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 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 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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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理赔性收费项目

5.1 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 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 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讲师装臵的赔偿费; 5.4 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供电贴费; 5.5 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差额电费;

5.6 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臵超过误差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6.1 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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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及说明 (一)测算依据:

小型零星安装、调试主要依据电力部(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部电造价[1996]003号、能源基[1993]31号、34号85号文件,重建发[1995]273号文件及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二)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基本人工费10.81元和附加人工费6.054元,构成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按文件规定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流动施工津贴等3项费用。

3、间接费:按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管理费、劳动保险基金和施工队伍调遣费等三项费用。

(三)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结合电力行业运行值班人员的特殊情况,只收取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夏冬季值班增加费和每日夜班费等3项费用。夜班费的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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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日三班中有两个夜班计算收费。

3、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只收取企业管理费、劳保基金和运行人员岗位津贴等3项费用。运行人员岗位津贴是按电力企业月基本工资644元的18%,即每月津贴116元,每人日津贴5.66元。

(四)税金: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电业部门代用户进行维护管理,属于营业服务性质,税率按5.7%收取。

(五)测算得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为62.44元/工日,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为61.58元/工日(均为不含税),为使用简便,本标准统一定名为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取平均值,为62元/工日(不含税)和66元/工日(含税)。

(六)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局所属生产、施工单位的对外作业计算人工费用。 (七)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①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7.22元+工资性津贴2.75元+工资性补差0.84元,这三部分之和为10.81元/工日。 ②附加人工费:10.81元/工日×56%=6.054元/工日。 人工费:10.81元/工日+6.054元=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变、送电工程均为:

16.864元/工日×(70.35%+93.85%)÷.2=13.85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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