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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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医大〔2015〕106号

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温州医科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医科大学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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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科技创新工作,鼓励教师、研究人员、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办学实力,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业绩奖励分为科研成果奖、成果转化奖、学术论文奖、应用与采纳成果奖、学术专著编撰奖、科研项目立项与完成奖。

(一)科研成果奖: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的研究小组,学校将给予如下奖励(单位:万元):

1. 自然科学类 奖项名称 国家科学技术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省科学技术奖 中华医学科技奖 重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贡献奖 500 / 100 / 200 50 50 50 100 20 20 20 / 10 10 10 (1)同一科研成果(包括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或核心内容相同的科研成果)在不同年度获不同等级奖项,按就高原则奖励1次。在经国家奖励办批准设立的各种民间基金会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2)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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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温州医科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必须提供奖励文件或奖状,单位排名以文件或奖状的单位排序为准),学校将给予如下奖励(单位:万元):

成果级别 单位排名 第二完成单位 第三完成单位 第四完成单位 第五完成单位 第六完成单位及以下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30 24 18 12 6 二等奖 15 12 9 6 3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7.5 6 4.5 3 / 3 2.4 / / / 三等奖 1.5 / / / / (3)专利软件著作等成果(专利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为“温州医科大学”)的奖励:

①发明专利获“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后,学校给予0.2万元奖励。领取发明专利证书后,每年凭“专利维持费”有效证明给予0.6万元奖励,总共奖励5年。

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证书后奖励0.05万元。 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获得证书后奖励0.1万元。 2. 人文社科类

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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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教育部以外其他部委(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立的科研奖 省社科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0 50 50 20 30 10 8 4 2 2 1 0.5 (1)同一科研成果(包括名称不同而内容相同或核心内容相同的科研成果)在不同年度获不同等级奖项,按就高原则奖励1次。 (2)以上奖项无等级的按一等奖计分。

(3)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以“温州医科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名逐级递减,即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以上奖励的15%计;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按以上奖励的12%计;排名第三以后的不予奖励。

(二)成果转化奖:以“温州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转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中20%归学校所有,80%作为奖金奖励给个人及其团队。

(三)学术论文奖: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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