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巩固练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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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效条件不同。

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简答题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包括:(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4)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其生效方式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生效方式:(1)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2)公告生效,即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足以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产生法律效力;(3)送达生效,即行政行为采取行政决定或其他书面形式作出时,应该是送达给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力;(4)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本身附有生效的日期或条件,一旦该期限届满或条件具备,该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撤销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促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的,撤销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收回给予相对人的利益,,行政相对人自负损失;国家或社会公众所受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据其过错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则因此要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

4、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的继续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以及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

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政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C【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但是无权改变规章的内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当然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立法的监督权。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规章,而且有权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

5、B 6、D【理由同4】7、B 8、A 9、D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CD【关于规章起草阶段的听证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可见,对于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现行法规规定的是“可以”举行听证会,而不是“必须”举行听证会,故A项错误。关于规章的送审制度,《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此处的法制机构是指作为规章制定主体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机构。根据同法第11条规定,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是“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可见,国务院部门作为规章立法权的主体,本身就有权决定和发布规章,其制定的规章依法只需向国务院备案,而不需由国务院审查其内容。部门规章送审稿,依法应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而不是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因此B项错误。关于规章的公布和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见,除法定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C项正确。关于规章的备案制度,《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可见,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因此D项正确。】

2、ABC 3、AB 4、BC 5、ABCD 6、AB

7、ABD【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相违背的,只规定了由全国人大予以撤销。】

8、AB 9、AC 10、BC

(三)名词解释

1、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3、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4、创设性立法,是指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简答题

1、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3)效力不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4)程序不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立法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

2、行政立法的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立项。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要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请立项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目的)、依据的方针政策(立法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内容)。(2)起草。起草行政法规、规章,除了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循四项要求: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尊重、保障人权;体现权责统一原则。(3)审查。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规章送审稿由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送审稿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立法原则;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4)决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5)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行政规章由行政首长签署首长令公布施行。行政法规、规章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备案监督。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

《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五)论述题

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则包括一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立法针对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则是个别的,是特定的人和事。(3)适用效力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具有持续性,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4)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一般比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式、严格;我国关于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而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种类繁多,目前法律层面尚无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只针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制定了单行的程序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5)可受司法审查性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目前还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能直接对违法的行政立法宣布无效或者予以撤销;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起诉,法院有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六章 行政许可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A 5、D 6、C 7、C 8、A 9、D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 3、ABCD 4、ABCD 5、ACD 6、AD 7、ACD 8、ABCD 9、ACD

10、BD 【专利强制许可是专利行政机关依据《专利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要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不属于行政许可;B、司法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属于行政许可; C.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对居民身份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D.卫生管理部门颁发行医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三)名词解释

1、特许:是指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

2、行为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形式。 3、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机关设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制度。

4、行政许可程序: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拒绝、修改、更换、中止、废止、撤销、转让、收费等一系列步骤过程及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