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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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最高管理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俗称OK镜,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经营企业: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和验配门店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取得医疗器械零售验配经营许可,由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认可并授权,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

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同类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由10家及以上的零售门店组成的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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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三条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以上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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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或专管员。验收、养护部门/专管员应隶属于或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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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企业申办地2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植入类产品的,还应配备2名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厂商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此工作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应提供企业申办地2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条所指的医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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