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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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组织机构;

(二)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三)质量否决的规定;

(四)质量管理考核与评估的规定; (五)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六)采购管理; (七)质量验收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十)有关记录、凭证和档案的管理; (十一)医疗器械追溯性规定; (十二)质量信息的管理; (十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十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 (十五)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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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七)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十八)计量器具管理;

(十九)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下列适用的质量管理记录,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二)购进记录; (二)验收记录;

(三)在库养护、检查记录; (四)出库、运输、销售记录;

(五)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六)退货记录;

(七)不合格品处置相关记录;

(八)仓库(温、湿度等)等贮藏条件监控记录; (九)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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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十一)不良事件调查、报告记录; (十二)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十三)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下列适用的质量管理档案(包括第二十条规定的记录归档档案,相关档案也可合并建立),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销售人员和销售委托书档案; (四)供货方质量相关档案;

(五)进货、验收、养护、出库等相关记录、凭证档案; (六)用户相关档案;

(七)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八)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九)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及报告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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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质量相关档案。

四、角膜塑形接触镜经营企业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角膜塑形接触镜经营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及规章。

(二)应具有眼科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三)应针对角膜塑形接触镜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经营企业应有角膜塑形接触镜售前服务能力。应能向验配机构与验配门店提供包括产品、设备、设施、人员等在内的全面培训能力。

(五)经营企业应有角膜塑形接触镜售后服务能力。应能收集配戴者配戴角膜塑形镜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并保留处理的有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对验配机构和验配门店的资质进行认可并授权,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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