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202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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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全部省级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设区市。2.实现申请、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开通审批进度网上查询功能,实现零跑。3.压减审批要件,将一般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仅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4、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扼要的服务指南。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6.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9个工作日。7.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 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 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二)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附件D“气瓶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中的D2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其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需符合:换证前一个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充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按照《特种设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