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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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设计与

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定义)本意见所称商业办公类项目,是指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酒店类建筑(含三类指标用地、科研用地上建设的项目)。

三、(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用途;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建筑类型的,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

四、(土地出让)国土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通过合同来约束项目开发单位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

酒店类建筑、总部企业用房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五、(审批标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提出项目的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

(一)方案一:办公建筑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当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规划许可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执行。

方案二:办公建筑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当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三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

(二)标准层层高应当按有关规范设计,不得大于4.2米,内部平面应当禁止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三)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立面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四)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各分隔单元内禁止设置厨房,除统一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六、(设计施工要求)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性质。

七、(宣传销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

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明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各审批职能部门在审批时对项目名称应当严格把关,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

八、(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验收。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不得通过消防验收。

九、(销售告知)可进行分层、分套(间)转让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告知购房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销售、出租限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上述内容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产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载明的内容(房屋用途、单元划分形式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登记发证的联系单制度,在核实相应材料的基础上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证。

十二、(使用限制)商业办公类项目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证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

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十三、(解释)本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四、(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2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