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装订顺序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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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案卷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受案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4、立案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 5、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 7、拘传证;

8、取保候审文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罚款收据;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9、监视居住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0、刑事拘留文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1、逮捕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复议复核文书。 12、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3、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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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新计算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律师会见有关法律文书);

17.通缉令、关于撤销 号通缉令的通知; 18、鉴定聘请书; 19、解剖尸体通知书; 20、各种技术性鉴定结论:

(1)刑事技术鉴定:对犯罪痕迹、物证、书证等进行的科学鉴定;

(2)法医鉴定:伤情、死亡鉴定及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的

科学鉴定。

(3)司法精神病鉴定; (4)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6)物证理化鉴定:对违禁品、危险品的鉴定及对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鉴定; (7)文物、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 (8)电子数据鉴定; (9)司法会计鉴定; (10)其他技术性鉴定; 21、鉴定结论通知书; 22、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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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证据卷 1、刑事侦查卷宗目录; 2、卷内文书目录;

3、原始报案材料及接处警记录;

4、案件说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破案经过;

5、询问通知书(包括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亲笔证词)、证人证言(证人亲笔证词);

6、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延长继续盘问笔录;

7、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证词,一般综合笔录在前,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 8、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复验复查笔录、辨认笔录;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证据清单;

1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没收违禁品收据;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物证、书证及物证、书证照片;

13、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4、案件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15、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6、其他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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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勘查照片(可单独装订成卷);

三、补充侦查卷

退回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证据较多时,可另行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补充侦查材料装订成卷,连同原诉讼卷送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四、侦查工作卷(副卷)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案情说明表(不编页号);

4、卷内制卡人物登记表(不编页号);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

6、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

7、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撤销)案件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

书回执、撤销案件决定书 8、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9、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呈请延长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10、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和正稿;

11、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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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呈请侦察试验

报告书;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呈请扣押、解除扣押报告书;呈请查询存/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报告书、呈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呈请辨认报告书; 13、案件调查计划、讯(询)问计划、汇报提纲、研究记录; 14、起诉意见书底稿和正稿;

15、人民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呈请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正稿; 16、呈请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报告书; 17、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

18、检察机关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19、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20、卷内备考表;

证据卷的排列顺序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涉及多起犯罪的,其证据卷应当以每起犯罪的相关材料作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排列入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犯罪的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起犯罪证据的排列顺序应和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互相对应。

诉讼卷的分册编号排列顺序为诉讼文书卷在前,证据卷在后。一册装订不下,分册装订。全卷顺序一次排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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