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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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考虑到生产安全不仅仅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入手, 还要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更宽一引起, 有利于拓宽工作视角;二是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 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释义】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 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 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 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 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 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 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主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 ,不但

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 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 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冷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

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 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 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4 年发布了《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 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党和国家也明确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监管,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时,按照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建 设步伐。2002 年6 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安 全生产法实施已经十余年,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屡禁 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 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中央领 导同志也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 新情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 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 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 年8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于 2014年 12 月1日起施

行。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 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和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 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 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着某些可能 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 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 危险就会造成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保证生产安 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虽然有些事 故还难以安全避免,但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降到最低程度的。制定安全生产 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 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就 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和形象和声誉。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 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进一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最根本的目 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 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 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 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 工作,继续降低事故问题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 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善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考虑是2002

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 规定。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 外的范围。

【释义】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 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 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 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 2002年 11 月1日。本次修改后,修

改决定将自 2014年 12 月1日开始生效。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

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 部领域。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 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 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 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 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 只聚宝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领 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 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精制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四、适用除外的规定

考虑到有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对其 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 殊的生产经营活动殊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 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 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 所不同,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移动中进行的,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 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2013年出台了特种设备安

全法,也属于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包括《民 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对核与辐射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事务,由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己作出的规定。 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要 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