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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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集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

(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 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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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并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报告如下(不限于):

(1)破产财产500万元。

(2)欠公司职工工资100万元。 (3)欠税款50万元。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0万元。

(5)破产债权总额1000万元,其中欠B银行信用贷款100万元。 要求:

(1)说明该公司的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2)说明破产债权人的分配比例。

(3)分析B银行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是否享有优先权,能分配到多少财产。

(4)回答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由谁负责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向谁注销。 答案:

(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清偿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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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是同一顺序不足分配按相同比例分配,本题破产债权人分配的同一比例是:

①500―30―100―50=320(万元) ②破产债权总额1000(万元) ③同一比例:320÷1000=8/25

(3)B银行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不享有优先权,因为向B银行信用贷款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额,能分配到破产财产32万元。

8/25×100=32(万元)

(4)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后解散债权人会议等机构。

2.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并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①1号房屋价值55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②2号房屋价值50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 ③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200万元。 ④破产企业享有的专利权评估作价60万元。

⑤受理破产案件前半年内,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 ⑥甲对B公司拥有债权200万元。

⑦此外,其他经营管理的财产有5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1年期贷款,本金6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半年到期。

②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③D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在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已为甲公司偿还债务本息共300万元。

④E公司因为管理人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20万元。 ⑤其他破产债权额1200万元

(3)发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欠职工工资1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说明以下问题:

(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各为多少? (2)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多少? (4)按何种比例向破产债权人分配? 答案: (1)①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63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3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

②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20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于抵销权。

③第2号房屋价值50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④受理破产案件前半年内,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管理人应提请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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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属于破产财产: ①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②专利权价值60万元。

③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债权50万元。 以上三项破产财产共计310万元,加上其他经营管理的财产500万元,共计810万元破产财产。

(3)以下属于破产债权:

①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额630万元超过担保物价值550万元的部分,即80万元为破产债权。

②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00万元。 ③D公司为破产企业担保而形成的300万元债权。 ④E公司直接损失额120万元。

以上四项破产共计1000万元,加上其他破产债权额1200万元,共计2200万元。 (4)按49/220比例向破产债权人分配,计算如下: (810―40―150―130)÷2200=49/220

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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