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快建设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若干政策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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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十二五”期间,全省认定30个左右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文化园区(基地),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

二、文化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

三、对文化园区(基地)内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文化园区(基地)内由省直接调度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条件的,由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四、文化园区(基地)新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文化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文化园区(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支出后,统筹用于文化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对省外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文化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文化园区(基地)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七、文化园区(基地)新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及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给予100至200万元奖励。

八、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地方分享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