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章节讲解与分析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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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要求,平衡生产而需要在装置内设置装置储罐,其储量也不应过大。 作为装置储罐,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 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储罐的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 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当装置储罐超过上述总容积且液化烃罐大于100 m3小于或等于500 m3、可燃气体罐或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 m3时,可在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形成装置储罐组。但对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单罐容积加以限制,主要是为确保安全,方便生产管理。装置储罐组属于装置的一部分。 伴随装置规模的大型化,在装置边缘集中布置的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由300 m3扩大为500 m3、可燃液体罐由3000 m3扩大为5000 m3。 考虑到对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已有所限制,装置储罐组的专用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装置储罐的防火间距可不执行5.3.5条的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甲、乙类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大,其发生火灾事故后影响大,不应布置在装置内。为保证连续稳定生产,工艺需要的少量乙类物品储存间、丙类物品仓库布置在装置内时,为减少影响装置生产的不安全因素,要求位于装置的边缘。 5.2.24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

[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的钢瓶是释放源,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是点火源,释放源与点火源之间应有防火间距。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但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要求,以保证分析室内人员安全。 5.2.2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条文说明] 危险性较大且面积较大的房间只设一个门是不利于安全疏散的。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条文说明] 各装置设备、构筑物的平台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梯子通住地面,直梯斜梯均可。有的平台虽只有一个梯子通往地面,但另一端与邻近平台用走桥连通,实际上仍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来说,只有一个梯子是不安全的。例如某厂热裂化装置柴油汽提塔着火,起火时就封住下塔的直梯,造成3人伤亡。事后,增设了1米长的走桥使汽提塔与邻近的分馏塔连接起来。 37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条文说明] 为控制可燃液体泄漏引发火灾影响的范围,对装置内地坪竖向设计和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收集和排污系统设计提出原则要求。同时,对受污染的消防水收集和排放提出原则要求。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座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条文说明] 第1款 可燃气体压缩机是容易泄漏的旋转设备,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故条件许可时,应首先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厂房内。 第2款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是贵重设备,其压缩机房是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单独布置便于重点保护,并避免相互影响,减少损失。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指非压缩机类厂房。同一装置的多台甲、乙类气体压缩机可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3款 本款针对所有压缩机而言。 第4款、第5款、第6款强调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条文说明] 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工艺设备应尽量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较高,应尽量避免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3.3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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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条文说明] 第1款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较高,液体泄漏后自燃,是“潜在的点火源”;液化烃泵泄漏的可能性及泄漏后挥发的可燃气体量都大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故规定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条文说明] API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5.1.2.5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15m(50ft)。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条文说明]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区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基本一致。现行国家39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火灾持续2h。 2 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条文说明] 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变配电所、化含可燃液体的集中布污油罐、含类别 验室、办公室隔油池、污水池置的水油污水调节等 等 泵房 罐 - 15 - 15 15 15 15 - 15 15 15 - - 15 - 15 - - 15 15 15 - 15 - 焚烧污油泵炉 15 房 15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15 - - 15 - 15 - - 15 -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1 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有明火或火花的“焚烧炉、变配电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办公室、化验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为15m。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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