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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贴额度项下,主要审核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品、抵质押率等是否与授信批复一致;

(二)本次申请的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授信限额内;

(三)需占用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的,加总本次贴现申请金额后的网络项下贴现业务余额应在授信批复规定的网络额度内;

(四)贸易背景资料以及其他放款资料齐备; (五)验票及查询情况填写完整、无误;

(六)汇票已经验票并入库,抵(质)押品及其权利证书已按规定入库;

(七)担保等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八)保贴协议和贴现协议等法律文书填写准确、完整;非标准格式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法律文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过总行或分行的法律部门审核;散页印制文本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信贷管理部对以上审核无误并经有权审批人放款审批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见,并在生成放款电子指令发送分行会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签订贴现协议

为防止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导致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拒付,应在贴现协议中约定:?一旦所贴现票据为假票、‘克隆’票或其他原因遭到承兑人拒付,贴现申请人无条件向贴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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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已贴现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条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背书、入库和账务处理 分行结算运营中心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办理背书、入库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贴现后管理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贴现后管理:

(一)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贴现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上交信贷管理部归档;

(二)分行结算运营中心对贴现后票据实物的保管比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的规定执行;

(三)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跟踪到期票据托收情况,对到期托收不获付款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兑人不按期付款的处理

(一)日终前承兑人账户余额仍不足兑付时,分行结算运营中心依协议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转入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的当天,应及时向贴现申请人、保证人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书应采取直接送达对方签收和特快专递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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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逾期后10日内或月终日仍未能结清时,业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分行信贷管理部作出书面汇报;

(四)信贷管理部确认应转法律保全部进入不良资产保全清收程序的,应通知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业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应按照《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商票保贴额度申请人的资金流向、结算往来、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后检查。重点对承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日常监控。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应迅速采取各种紧急措施保全资产,并及时向分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保全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经办机构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和信贷管理部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对商票保贴业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级次分类。

对于风险分类级次调整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商票保贴业务,应按照《公司关注类-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强化催收工作,有效化解风险。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应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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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征询法律保全部相关意见。

第四十五条 经办支行或经营部门及信贷管理部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对商票保贴业务的贷后检查、信息收集与分析、贷后管理方案的执行等贷后管理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六条 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对不按期足额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出现逾期的贴现申请人,分行应立即停止对其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并及时在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中进行风险预警登记。

第四十七条 分行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内商票保贴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岗位应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责,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业务流程执行,对于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业务流程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协议文本为总行提供格式,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有变更,以变更后文本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分行金融同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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