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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同法案例教学选择题题库

(2013年版)

1、肖特案(《选评》P.4——9)

(1)雇主的建议方案与悬赏广告的关键不同之处在于 B 。 A、悬赏广告以行为承诺 B、该方案属于要约邀请

C、该方案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

(2)雇主的建议方案在性质上属于 A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两者都不是

(3)多数法官认为合同没有成立的关键原因在于 B 。 A、双方已经就承诺的方式作出了约定 B、雇主有权决定承诺的方式 C、双方的意思缺乏确定性

(4)某人把他的汽车停放在路边,回来时车已被他人擦洗干净。前者无义务付清洗费的原因是 A 。

A、前者不是在明知后者有索取回报的意图的情况下接受该利益的 B、后者没有给前者讨价还价的机会 C、后者没有营业执照

(5)本案中雇主有获利的意图,雇员也有提供利益的意图, B A、因此,合同成立了,但有关细节有待确定。 B、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雇主没有给予回报的意图

C、此时,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因为认定合同成立会导致显失公平。

(6)合同成立时准合同不成立,因为 A、二者的救济方法相互抵触。 B、前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保护。 C、后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保护。

2、贝利案(《选评》P.10—11)

(7)本案中的合同 A、成立了。 B、没有成立。

C、成立了,又被解除了。

(8)本案中法院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其原因是 A、合同从未成立过。

B、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又不与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 C、使原告得到更合理的赔偿。

3、斯特纳航空公司案(《选评》P.2—3)

(9)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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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合同难以胜诉。

B、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C、可以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

(10)“弃权条款……是由议价权相对平等的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寓义着: A、原告难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B、原告只能得到较少的赔偿金。 C、原告应自负该损害的后果。

(11)对于一个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否提起侵权之诉,本案法院的回答是 A、可以不受限制地提起。

B、产品责任关系的买方可以对卖方提起。 C、依个案的不同情况,由法官行使裁量权。

(12)从本案可以看出,默示担保与严格责任的相似之处在于: A、原告不必证明被告有过失。

B、被告须证明产品是绝对地无瑕疵的。

C、原告只须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谨慎行事的义务。

4、佩索维克案(《选评》P.13—15)

(13)本案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是:

A、合同条件的显失公平。洛文顿饲养场案

B、父亲的意思表示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为一项诺言。 C、父亲的许诺缺乏对价。

(14)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但没有说明以什么价格购买,在这种情况下 A、甲的表示可能构成要约。 B、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C、甲的表示不构成要约。

(15)从原则上讲,依照英国的判例,一个广告 A、构成要约。 B、不构成要约。 C、可能构成要约。

5、洛文顿饲养场案(《选评》P.22—24)

(16)卖方说:“该疫苗优于原告原有的产品”。这是一种描述性的语言,因而使法官更有可能 A、认定他的话是一种担保。 B、认定他的话表达了一种见解。 C、认定他的话是一种夸张。

(17)法律决定某一陈述是一种担保,还是一种见解时,采用的标准是: A、相对方是否了解陈述中包含的事实。 B、相对方有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C、相对方有无理由对该陈述产生依赖。

(18)律师对客户说,“这个官司能打赢”。这一表示 A、只是一种见解,不可能成为担保。 B、有可能成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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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常会成为担保。

(19)一项担保能否成立,与作出表示的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图 A、无关。 B、有关。 C、可能有关。

(20)厂家在广告中说,“使用本产品可迅速消除眼角皱纹”。这种表示 A、一般不构成担保,因为商家在广告中的措词可以有夸张的成份。 B、可能构成担保,因为这种话是描述性的。 C、答案是不确定的。

6、沙伊尔曼案(《选评》P.24—26)

(21)本案的争议是,货物的品质是否符合卖方的许诺。这一表述, 。 A、不正确 B、正确 C、不确定

(22)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A、就价格问题的陈述是否构成担保?

B、就货源作出的表示是否构成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 C、卖方的表示是夸张,还是一种见解?

(23)卖方说:“这是齐白石的手迹”,但实际上是仿制品。在这种情况下, A、卖方违反了品质担保。 B、卖方就价格作了保证。

C、卖方可能就价格作了保证,也可能只表达了一种见解。

7、卡佩坦案(《选评》P.18—19)

(24)在本案中起作用的法律原理是 A、保护交易的安全。

B、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

C、法院执行合同,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

(25)本案合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或买卖,这一事实使法官倾向于 A、认定合同未成立。 B、认定合同已成立。

C、把问题交给陪审团解决。

8、Collins v. 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26)“Calboun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C、Calboun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27)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因为: 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 B、该意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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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28)“An executed deed,assignment or mortgage”,其共性是: 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B、都须由律师办理。 C、转让均已完成。

(29)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A、必须让位于判例法。 B、只保护本地的居民。 C、是保护美国公民的。

(30)Hamer v. Sidway案(见P.177页思考题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于: A、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 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

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9、韦布案(《选评》P.60—63)

(31)过去的对价指

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 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3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3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

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

(3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规定与本案 A、不一致。 B、没有关联。 C、保持了一致。

(3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出判决。这样的观点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3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意思是说:

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

(37)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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