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8c151e6f242336c1fb95e7b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

××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2007]×号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抢劫一案,由××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租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承租了一套住宅并对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已公认不讳,有相关证据佐证,分别为: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法律,声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惩罚犯罪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涛 检察员:韩富贵

××××年××月××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物证清单一份。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为原告拟写代理词中代理意见提纲。8-248

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单位新聘来一名女员工胡颖,因工作关系王明与胡颖接触频繁,一年后两人关系暧昧,后来发展到公开在外同居,单位的人对此议论纷纷。对王明的所作所为,李晓红及双方单位领导、同事曾多次劝说,王明不仅不听,反而认为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为李晓红的缘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是与李晓红大吵大闹。

2007年2月19日,李晓红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明离婚。理由是:近年来,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偶尔回家后还找茬闹事或动手打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地位的升迁,王明变本加厉,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对此王明单位的同事赵钢、张咏梅以及邻居武晓勇等人均可证明。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全国2015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预测试题和答案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答: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受原告委托,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我在开庭前,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特别是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予以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且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以离婚。

终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王明的非法同居等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王明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负主要责任,故请求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原告所有。且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年龄尚小,原告也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故请求王一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请求法院考虑代理人的意见,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